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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企业亟待E0标准游戏规则出台

   日期:2023-07-14 08:17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322    
核心提示:“E0”标志地板成抢手货南方网讯 现在市场上带“E0”标志的强化木地板十分畅销。“E0”是代表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我国胶合板国家标准1起草人——中国林科院木材研究所曹正荣研究员介绍,现在的

    “E0”标志地板成抢手货

  南方网讯 现在市场上带“E0”标志的强化木地板十分畅销。“E0”是代表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我国胶合板国家标准第一起草人——中国林科院木材研究所曹正荣研究员介绍,现在的E0级是直到去年颁布的《胶合板》国家标准GB/T9846.1-9846.8-2004里面才有的甲醛释放限量的概念。按照该标准,甲醛限量等级被分成E2、E1、E0三个级别,即E2≤5.0m g/L,E1≤1.5 m g/L,E0≤0.5 m g/L.事实上,现在“E0”已经是代表甲醛释放量等级的通用标志了。{TodayHot}

  据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吴丹平介绍,即将在2005年11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标准审定会上,将审议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的国家标准,也就是大家关注的对强化木地板国家标准的修订,有关专家已经考虑要把E0级作为强化木地板的甲醛限量等级的标志,纳入到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

  “E0”标志企业遭遇困惑

  2005年11月1日,某著名地板品牌的专卖店突然接到了“XX地板公司”以律师函的形式发来的一份材料。律师函的内容指出“XX地板公司”已经拥有E0商标的所有权,并要求该地板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E0标志的地板,否则他们有权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该律师函所指的是所有E0级地板的生产和经营者,这一消息不胫而走,在一定的范围内给E0级地{HotTag}板的生产者、经营者甚至业户带来了困扰。经营了那么久的深受消费者喜爱与行业关注的E0级健康地板一夜间变成了“非法的”、“侵权的”产品。

  E0究竟怎么了?伴随着企业的困惑,很多消费者更是云里雾里,难辨一头雾水。

  另外,在“E0”标志企业接到律师函同时,有消息证实,发出律师函的“XX地板公司”在发函前举行了新闻发布会,称该公司已经拥有E0商标的所有权,对所有称自己生产的地板为“E0地板”,将“E0”组合作为标识用于产品或包装的行为定义为侵犯了“XX地板公司”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

  一时间,E0级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关注事态发展的新闻界均产生了困惑。E0何去何从,是公众的资源,还是专属的商标,一系列涉及国家标准、商标法、行业共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问题被提出。大家都希望能够为自己的问题找到答案。于是,近日一些关注E0事态的媒体组织了一场关于“E0”的研讨会,特邀了制定国家有关标准的专家、商标界著名专家、E0级地板的部分生产厂家,“XX地板公司”指派的代表举办了这次E0主题研讨。

  “E0”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担任过多年国家商标评审领导工作的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曹葆霖主任指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面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标和标志都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公共权益的标志不能随便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里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有区别性,如果是公用的标志就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既然E0已经是木地板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就是公共标识,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防触电符号”、“危险的警示符号”一样是公共权益的代表,代表一类公共特性。不能把这个标志注册后,让别的使用者给钱,如果对方不给钱就认定是侵犯权利。

  “E0”转让与受让动机遭质疑

  曹葆霖主任认为,从资料上看,该E0商标目前被内蒙古的某自然人注册并拥有。最早的E0标准发布的时间是2004年6月22日,商标在审查期间没有看到已经发布的E0标志,商标公示之后林业部门和有关企业等也没有注意到其作为商标被注册,如果当时有关部门知道胶合板有这个标志并提出来,或者公示后有人提出来,这个商标都不可能注册成功。另外据悉,该商标正在由内蒙古的这位自然人向“XX地板公司”办理转让手续。从其转让时间分析,动机十分明显。在转让手续还没有实质性办好时就开始发“郑重声明”,在程序上是欠妥的。现在有人把商标作为赚钱的机会,甚至作为挣钱的手段。E0如果作为标准里面一个专用符号的话,它代表能够进入市场的甲醛释放限量是目前最优标准等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上都得要标这个,没有这个标志就反映不出其产品符合这个等级。如要将其注册为商标,则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有专用权,别人就不能用了,你要用就得签约,给我多少钱我才能让你用。这反映出有些人想独占这个资源,实际上与商标法的初衷是根本违背的。

  各方期盼得到法律保护

  “XX地板公司”法律顾问认为,合法的商标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部分与会专家则认为,已有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要求他人禁止使用E0作为甲醛释放限量等级标志的权利。持有人执意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侵犯公共权益的范畴,将超出商标法保护的范围,商标注册机关有权考虑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曹葆霖主任认为,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没有疑问的,而且独创性的商标会受到更强的保护,但是不够显著的商标,它受保护的程度是受到限制的。

  “E0”标志企业遭遇的困惑显然会对市场、对地板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消费者喜爱E0健康地板缘自他们对消费健康地板产品的渴望。据专家透露,即将出台的新的强化木地板健康标准,E0的限量值很可能就定在E0≤0.5 m g/L的水平上。一些企业表示,企业生产E0健康地板的初衷是为了消费者,“E0”是承诺、诚信,而非用来宣传的口号。呼吁行业尽快出台新的强化木地板E0健康标准及其使用规则,以使拥有1.7亿平方米规模的强化木地板市场走向规范、健康,并以此来推动新一轮行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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