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4.1.1 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生产线各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线各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4.1.2 自2005年5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线各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TodayHot}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4.1.3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标准,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恶英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1ngTEQ/m3。其它污染物执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生
产
过
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氟化物以总氟计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a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0
0.30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0.0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注:a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时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表2
生
产
过
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氟化物以总氟计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排放
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a
50
0.15
400
1.20
800
2.40
5
0.01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0.15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2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注:a 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时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水泥窑及烘干机等应达到无烟排放。
4.2 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自2005年7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作业场所
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amg/m3
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
厂(场)界外20m处
1.0(扣除参考值b)
注:a指监控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TSP)一小时浓度值。
b 参考值含义见本标准6.2.1。
5.2.2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5.2.3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生产过程终止,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运行。
5.3.1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5.3.2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表4 设备排气筒的最低允许高度
生产设备
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a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 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注:a 现有立窑排气筒不得低于35m。
5.4.3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收尘器。
5.4.4 水泥窑及烘干机等不得设置旁路烟囱,现有的必须拆除。
6.1.5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排气筒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排气筒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现有水泥生产线排气筒应当于2008年1月1日前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