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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本市住宅两证合一

   日期:2023-07-14 08:16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268    
核心提示:商品房交易将统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等继续有效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凡经房屋、土地初始登记的住宅房地产发生转让、抵押和变更,将

    商品房交易将统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等继续有效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凡经房屋、土地初始登记的住宅房地产发生转让、抵押和变更,将统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届时,申请人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房屋和土地登记,填写申请书,交纳费用后即可领取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实行本市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推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的新的管理办法。实现房地同步登记,将进一步规范房{TodayHot}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减少支出。同时,还将有利于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加国有土地的收益。
  为保障1月1日土地房屋统一登记两证合一,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住宅土地情况进行了调查,制定了统一的登记政策和规范办法。对政策衔接、登记程序、时限、收费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土地和房屋登记的同步进行。同时,结合房屋补登工作,组织开展对2002年12月31日前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用地补登工作。
  全市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以及土地内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经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初始设定登记后,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按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分别由各区、县房管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受理。据了解,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以及《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为顺利实现新老证书的平稳过渡,凡2006年1月1日前已经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
  2006年1月1日前各登记机关已经受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的,继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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