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设部获悉,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重点立法项目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日前已由建设部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发出了征求意见函,要求本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
据悉,目前我国房屋建筑的规模之大,在中国和世界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城乡既有的400亿平方米建筑中,仅城市3.2亿平方米房屋算是节能建筑,其余均属高耗能建筑。按照建设部乐观估计,目前高耗能建筑在全国既有建筑中的比例也已超过95%,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近三{TodayHot}成。
针对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的现状,《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提出通过经济激励促进建筑节能的规定,并要求商品房标明节能指标、政府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否则将遭到依法处罚。
经济激励引导节能的观点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列出“第六章经济激励",从财政专项资金、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三个方面对建筑节能作出规定。
按照征求意见稿,国家和地方财政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促进节能型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本地化生产。
此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政府的责任都具以明确。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强制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房产商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