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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23-07-14 08:16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307    
核心提示:〉1章总则 1条根据《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技术") 1981年以"洛阳浮法玻璃工艺"名称荣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技术") 1981年以"洛阳浮法玻璃工艺"名称荣获国家发明二等奖,是国 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的科 技人员、工人,独立研究、自主开发成功并不断改进发展的制造 平板玻璃的专有技术,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洛阳浮法技术"包括从原料到成品所地及的工艺、方法、 图纸、资料、诀窍、器具、设备、材料等。凡在现"洛阳浮法技 术"基础上开发的浮法玻璃工艺、技术、装备均属"洛阳浮法技 术"范畴。 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是"洛阳浮 法技术"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该技术所拥有的权力,并对该 技术进行保护和管理。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洛阳浮法技术"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涉及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 (版权);技术出口审查、有偿使用、延伸开发成果权属界定, 以及"洛阳浮法技术"的保密等。
<章名> 第二章"洛阳浮法技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本章管理范围是指由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和国家 建材局审定的"洛阳浮法技术"中国家秘密技术部分。"洛阳 浮法技术"所包含的其它专有和专利技术等非国家秘密技术的 管理在其它章节另述。 第七条"洛阳浮法技术"中的国家秘密技术部分的具体密{TodayHot} 级划分: 涉及从流液道至退火窑前的成型技术为机密级技术。主要 包括成型工艺参数、结构、材料、设备、生产诀窍等资料、图 纸和软件。 "洛阳浮法技术"研究、试验、开发的详细过程;与锡槽 本体相配套的直接相关结构材质及其制造技术;生产工艺流程、 操作规程以及有关浮法玻璃技术的信息、资料、物品及其来源 属秘密技术。 秘密技术内容与密级,依"洛阳浮法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凡属第七条范围内研究发展的"洛阳浮法技术",在其 产生后应及时确定密级,并在确定密级后1个月内将该技术的有 关资料及保密要点报国家建材局审定,审定结论书面通知申报 单位。凡审定定为国家秘密的技术,列入"洛阳浮法技术"保 密范围。未经划密或尚未完成的科研、开发、试验的方法、装 置、工艺参数等均不得公开。 第九条不得在公开场合涉及第七条范围内的技术。如:公开的 展览、表演、会议等经济、科技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音像 形式公开传播;借助书报刊等文字形式公开宣传等。确需在公 开场合涉及时,须事先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所有涉及该技术的发明单位、技术使用许可单位、设 计使用许可单位、安装和制造许可单位、技术出口经营等单位及 有关的管理部门均有保护"洛阳浮法技术"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并由单位法人签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 第十一条"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由国家建 材局保密办公室经销式并管理。责任书是单位法人在保护"洛 阳浮法技术"秘密技术时,对国家承诺的责任与义务,具有法 律效力。 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国家建材局保密办公 室,并在两个月内重新签定责任书,若不办出现问题,将同时 追究原法定代表人与现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洛阳浮法秘密技术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 位签订在该项技术的保密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或在 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关内容。 各单位应将从事洛阳浮法秘密技术的关键技术人员名单与 工作内容报国家建材局科技保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科技 司)备案。 第十三条利{HotTag}用"洛阳浮法技术"建设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实行有 限制地参观。具备下列诸条件的生产线,可向国家建材局办理 接待参观许可的手续。 一、签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承担保密义 务和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保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保密管理办法,并对生产 线成型区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未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泄密事件。 第十四条已获批准的单位(生产线)按下列规定接待参观: 一、境外人员参观,应由国内连待单位向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提出 申请井填写"参观中国洛阳浮法玻璃生产现场申请表"(一式 三份,接待单位、被参观单位、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各一份)。获准 后方可参观。 境外人员以购买玻璃产品为目的,仅到冷端切裁现场参观,由 生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审批。 二、以了解浮法工艺为目的的国内参观者,向被参观单位的 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准后进行参观(科普与其它性质的参观 不包括在内)。 上述一、二两款涉及的参观者,在进入现场前需签订保密协 议,并不得对生产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记录,在规定的 时间内按指定的路线参观。接待单位在接待参观过程中,如发现 可疑情况,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国家建材局和当地保密部 门。 第十五条涉及"洛阳浮法技术"的境外人员、外方代表的管 理: 一、如聘用境外技术或管理人员,应事先向国家建材局提交 书面申请,说明聘用目的、拟任职务等,并提供拟聘用人员的简 历、背景。国家建材局初步审查同意,由聘用单位与拟聘用人员 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阳浮法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承担 对秘密技术与非密技术保密并保证不向第三方泄密的责任书,报 国家建材局备案,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代表(无论其国籍),都必须与所 在单位的保密委员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阳浮法技术"的知 识产权保护协议(包括对全部专有技术保护的承诺),并将协议 报国家建材局备案,以便检查。 第十六条洛阳浮法秘密技术资料的管理 一、第七条所述机密级资料,需标有显著"机密"标志,限获设 计使用许可单位的相关人员使用,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境外使用 按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专人携带出境,并妥善保管,用毕如数收回 归档或就地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二、第七条所述秘密级资料,应标有相应的密级标志,由单 位统一保管,国内非地外单位因直接业务需要可以使用,使用单 位必须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涉外单位使用按技术出口办理。 三、涉及洛阳浮法秘密技术的设备和材料,其加工、制造、 施工、安装按相应密级管理,其现场严禁参观。

<章名>第三章"洛阳浮法技术"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洛阳浮法技术"的工程咨询、评估、设计、 监理、设备制造、关键材料加工、安装调试、工程承包、生产等 的单位必须到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办理有关手续(或许可、授权)。 第十八条从事"洛阳浮法技术"工程项目咨询、评估资格的申报、 审批: 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资 质或申级平板玻璃设计证书,相关人员签定过第十二条所述的"保 密协议"。 一、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建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条前款要求的有 关材料;(二)国家建材局对提交的材料和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三)颁发附有人员名单的许可证。 三、仅受理单位的申报.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本条所指的咨询(含项目建议书)、评估,不包括金融、环保部门的对项目的专题咨询、评估。 第十九条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平板玻璃生产的单位,无论资金来源、企业性质、工程项目性质,均应获得技术使用许可。 办理技术使用许可的申报、审查程序: 一、立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二)初步设计审查后,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依第五十七条核 准技术使用费数额;(三)申报单位按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支付部分技术使用 费。 二、颁证(一)按第十一条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 书; (二)建立科技保密机构和制度;(三)已付清技术使用费;(四)颁发正式证书。 三、凡在1995年1月12日《规定》颁布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论是否投产,按本条程序办理技术使用许 可。 四、在《规定》颁布前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 产的,按第六章补办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 设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申报条件:具有平板玻璃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并签订 了第十一条所述的保密责任书,可向国家建材局申请一次性设计 使用许可。 二、审批: (一)取得一次性使用许可方可承接国内项目设计。独立设 计建成一条浮法生产线,经生产考核证明是成功的,经专家审核, 可向国家建材局申报正式设计使用许可。 (二)经审批已具有平板玻璃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格的中国新型 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蚌 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 (三)对第二章的保密管理的有关条款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颁 发设计使用许可证。 三、设计管理: (一)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的单位,方可承接 国内外项目。未获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该项技术从事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成型区的 工程设计必须由获许可的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国家科技保密规定以 及国家对"洛阳浮法技术"管理办法,并加强对设计队伍的管理; (三)在工程项目中,单独列出技术使用费,国内项目编入工 程概预算;技术出口项目列在合同中; (四)项目的申报、备案: 获设计使用许可的单位在受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必须积极宣传"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 则",并协助建设单位按第十九条申办技术使用许可,届时将建 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资金来源、法人、联系方式等上报备案。不 论项目性质如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必须抄报国家建 材局备案。 (五)工程设计文件的发放: 1.工程设计文件按技术、经济合同法、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等 有关法规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发放; 2.涉及第七条内容和非密专有技术的工程设计文件,原则上 不发放到建设单位,技术出口项目按国际惯例并在合同附交付清 单; 3.由国家建材局依前两目的两项原则,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具 体发放内容。并作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发至设计使用许可等相关 单位。 第二十一条涉及"洛阳浮法技术"的工程监理,需有甲级监 理资质,或有一级工业工程监理经验并经国家建材局科技司专 项许可。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使用或视同使用"洛阳浮法 技术": 一、凡由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的单位承担工程设 计或主工艺设计的,无论设备、材料是否从国外进口,属使用 "洛阳浮法技术"; 二、任何单位套用、复制《规定》批准的3个设计单位的工程设 计文件从事"洛阳浮法技术"工程设计,均属使用"洛阳浮法 技术"; 三、除购买世界公认浮法技术、或获世界公认浮法技术所有者 的授权外,外方与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进行 合作设计,视同使用"洛阳浮法技术"; 四、成型区使用有明确技术来源的国外技术、并由获"洛阳浮 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项目,视同使用"洛 阳浮法技术"。

<章名> 第四章洛阳浮法技术、装备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洛阳浮法技术"属国家技术出口控制项目,除应 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技术出口、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是指向境外的公司、企业。 团体或个人、中外合资、合作单位(不论在境内外)提供洛阳 浮法技术的整体或是部分地使用许可和技术服务(提供生产线、 成套或关键设备、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等)。 第二十五条对外经营单位须持有外经贸部批准的"洛阳浮法技 术"专项经营权方可承接境外项目。已批准的对外经营"洛 阳浮法技术"的单位,必须遵守《规定》与"实施细则",按程序 办理,并向技术使用方按规定代收技术使用费。获经营权单位的分 支机构或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以及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 对外经营"洛阳浮法技术"。 第二十六条"洛阳浮法技术"的出口,必须及时到国家建材局办理 有关审批手续: 一、备案:获准的技术出口经营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有购买本顶技术 接受单位、个人书面意向后,及时向国家建材局申请备案,国家建 材局按备案在先的原则审核后函复申请单位是否予以备案。同意备 案的项目方可对外报价,备案有效期为两年(自申报备案日期计)。 在此期间,备案单位应主动向国家建材局通报进展情况,没有实质 进展,备案到期自行失效。原申报单位的优先权不再受保护,同一项 目失效后如有进展,原申报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都可申办,仍按备案在先的原则办理。国家建材局在函复申请单位同意项目备 案的同时,通知其他有权承担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允许对已备案项 目再行对外报价和开展对外活动; 二、立顶:技术出口单位在拟对外签约两个月以前向国家建材局申 请立顶,填写《技术出口项目山请书》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 申请书》,提供第二十八条所述的资料。国家建材同在收到立顶申 请及全部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保密和贸易 审查,报国家科委和外经贸部审批后对申请单位进行立项批复。获 准后方准许对外签约; 三、技术出口单位应将《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和《国家秘密技术 出口审查申请书》及草签合同义本一并报给国家担材局,国家建材 局按批复进行审检,与原批文一致则盖章通过并上报国家科委,否 则有权要求技术出口单位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直至符合批复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避免以压价、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竞争项目,"洛阳 浮法技术"与成套设备的出口采用专项审批。 第二十八条为进行审查,申请"洛阳浮法技术"出口单位必须 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口生产线的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装备水平、主 要设备总图(可以是借鉴图或草图)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成 型区必须提供主要的结构图纸; 二、拟出口的"洛阳浮法技术"和设备中若有引进技术再出口, 须提供该技术原引进合同有关条款并遵守所承诺的义务;若拟 出口技术和设备中含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国内经授权的专利或 专有技术,须提供该技术所有权人的许可证明; 三、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技术 输入国浮法玻璃生产技术的法律(专利)状态报告。包括专利 批准日期、专利号、专利名称、保护权项及有关的分析结论; 四、拟出口方式、技术使用费、供货范围及相关报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材局行政管理人员对第二十八条提供材料中 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技术出口单位如发现行政管理人员 违纪,可向国家建材局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合同中必须含有禁止向第三方 泄露"洛阳浮法技术"秘密的保密条款,包括本细则所指的秘 密技术和非密的专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按规定向国外的技术使用方 收取技术使用费,由对外经营单位代收。在《国家秘密技术出 口审查申请书》获准后技术出口经营单位与国家建材局科技司 (或其委托单位)签订"洛阳浮法技术使用费支付协议"。 第三十二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合同必须经外经贸部审批后 方可生效。技术出口经营单位在合同生效后,将合同中、外文 本、批准生效文件的复印件报国家建材局备案,国家建材局依 照合同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向买方提供图纸、资料和设备, 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 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向国家建材局申办《国家秘密 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出口设备的商检应由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机构按《商检法》 及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科技保密,国内外知识产 权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落实,技术出口单位应接受国家建材 局(或其授权单位)对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国外施工等工 作的检查、监督和监理。 第三十六条利用境外资金进行合资、改造、扩建的已使用或拟使 用"洛阳浮法技术"的生产企业,视同"洛阳浮法技术"出口, 原则依照本章各条款办理。

<章名> 第五章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浮法玻璃成型区(从流液道至退火窑前)采用的设备 及耐火材料的制造和安装调试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委 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入设备与材料制造、安装调试。设备制 造和施工现场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接待参观。有关的图 纸资料用毕及时收回,核查后归档或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三十八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许可证的申办: 一、具有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具有一次以 上的成功的制造安装经验; 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机构和对秘密技术资料实施有效管理的 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对国家秘密技术保密的责任感和良好 的服务意识; 四、出具一个以上的"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和技术 使用许可单位的推荐书。 国家建材局组织专家对具奋上述条件的单位进行计审。通过 评审的单位,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责任书",方可获得设备、安装调试许可证,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九条获第三十八条内容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 制造安装,不应出现泄密、制造质量等问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向设计单位承诺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不得将制造图、技术说明书等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完成将全部设计 文件返回设计单位。 第四十条成型区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一、对申办生产耐火材料品种的质量出具1质量检测机 构检测报告和2年以上行业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 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产品在两条以上的浮法生产线使用并获得成功; 四、具有"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与技术使用单 位的推荐书。 根据浮法玻璃行业发展对耐火材料的需求,国家建材局组织 专家对具有上述条件的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按第十一条规 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责任书",可获得所申办的品种 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获第四十条内容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 与建设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组织生产。并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许可证和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不 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复印的许可证无效。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已获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耐火材料 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按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条件重新申请, 许可证每2年核准一次。 第四十四条"洛阳浮法技术"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勘 察和设计业务,要具有平板玻璃的甲级《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 《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以及该项技术的设计使用许可。从事成型 区工程施工的企业要按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办理,任何单位不 得以工程总承包为由指定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和耐火材料生产 单位。

<章名>第六章"洛阳浮法技术"技术使用 许可证的补办 第四十五条凡在《规定》颁发前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立项或投 产的生产线所在企业(包括合资与利用外资)都属本章所指的补 办范围。 第四十六条"洛阳浮法技术"技术使用许可的补办: 一、申办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持有技改、基建项目或合资经营的批准文件与有关资料; (二)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三)"洛阳浮法技术"生产使用情况、技术与装备水平的简述; (四)科技保密机构委员名单与科技保密制度。 二、颁发技术使用许可证 (一)按第十一条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责任书"; (二)按第五十七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数额与国家建材局科技司 (或授权委托其他单位)签订承诺协议。

<章名> 第七章"洛阳浮法技术"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章的成果管理范围是指第三条包含"洛阳浮法技 术"范畴的专利技术与非专利的专有技术。 第四十八条由国家建材局有关部门为委托方,承担单位为研究 开发方,利用攻关开发基金等国家科技资金开展工作所取得的 成果,权属归国家所有,研究开发方可分享有关产权。 第四十九条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参与分享,视资金来源及引进国外智力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而定。 第五十条设计研究单位、企业,完全利用自有财力、人力、物力开发的成果,成果归投入方。成果需上报备案,并提出有关 知识产权保护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涉及第七条范围"洛阳浮法技术"的单项研究成果 如需申请专利,应报国家建材局审批。 第五十二条凡属第七条范围内的单项开发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出示无形资产评估文件报国家建材局批准(或备案); 一、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二、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 三、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洛阳浮法技术"成果按有偿 使用原则在指定的单位优先实施。

<章名> 第八章"洛阳浮法技术"有偿使用的管理第五十四条凡使用"洛 阳浮法技术"生产平板玻璃的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不论资金 来源、企业性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均应有偿使用,支付技术 使用费。 第五十五条技术使用费依项目性质、企业性质不同,分为下列几种支付方式: 一、在《规定》颁发前已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的国有企业将按第五十七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作为无形资产,来用以年销售 额为提取数的超额累进数率递延摊销、分年支付的方式。支付期 一般为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二、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利用外资、合资经营的企业,以第五十七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按中、外注册比例分别承担,中方部 分的技术使用费采用本条一款的方法分期支付,外方部分的技术 使用费在1998年底前付清。 三、境外使用"洛阳浮法技术",无论资金来源,均属技术出口项目。按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附件规定的技术使用费数额在合同中单列,由对外经营单位代收。在合同执行期内分期支付。在合同生效45天内支付20%,最后一批设备或资料文件出境后45 天内支付完。具体支付依对外经营单位与国家建材局科技司签订的协议执行。国内单位向境外投资的项目,参照本款执行。 四、《规定》颁发后立顷的境内使用"洛阳浮法技术"建设、 改扩建浮法生产线项目(包括合资与利用外资项目),按第五十 六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数额,依项目进展分期支付。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交定金100万元(人民币),交付初步设计文件35%, 交付最后一批施工图35%,点火烤窑15%,试生产考核全部付清。 合资企业按注册比例分摊。 五、已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的国有企业如与国外企业或利用外 资转制为合资企业,根据本条一款的技术使用费按合资注册比例 分摊,由中方承担的部分要核减本条一款方式已摊销的数额,原则上为一次付清。 六、国有企业如转制,可将技术使用费摊销的余额一次付清或计 入国有资产部分。 七、其它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参照以上各款执行。 第五十六条境内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的项目(包括合资及利用 外资项目)技术使用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按第五十五条各款情况,在办理或补办技术使用许可证时,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与企业商 定。国家建材局可委托局属公司代收。第五十七条境内技术使用费数额综合生产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布点与规划合理性、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第二十二条所 列的技术使用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附件的 基数进行调整,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组织设计单位和专家核定。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附件所列的有关数额为境外技术使用费 基数,是技术出口单位必须执行的最低限价,允许技术出口单位 依据项目技术装备水平、外部条件等因素向上浮动,高于限价的部分原则上归技术出口单位。 第五十九条技术使用费基数与优惠条件: 一、国家建材局依据自60年代至今投入的科研、开发、技改、基本建设的拨款、人力、物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以生产规模为基础确定在约定的一条生产线上一次使用的技术使用费基数; 二、技术使用费基数依"洛阳浮法技术"发展与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现行的技术使用费基数见附件。 三、境内外多次使用给予优惠,具体办法见附件。 四、境内"洛阳浮法技术"使用许可的企业,如采取一次支付技术使用费方式,可给予至少25%的优惠。 第六、条技术使用费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统一管理,根据《规 定》的第八条原则,用于"洛阳浮法技术"的管理、研究、开发。

<章名>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凡从事"洛阳浮法技术"的单位与个人,故意 或者过失泄露本细则第七条的国家秘密技术,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单位在申请办理和使用设计、技术、安装制造 等各种使用许可时.采取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视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吊销使用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不按时支纳技术使用费的建设单位,给予停 止发放设计工程文件和第六十九条的处罚,相关设计单位若继续 提供设计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停止技术出口备案直至吊销设 计使用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洛阳浮法技 术"的设计使用许可或安装制造、调试、耐火材料生产许可的, 给予警告、暂停、扣留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并保留追究非法所 得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方式从事"洛阳浮法技 术"工程设计都是非法的,要追究设计单位的非法所得和建设单 位的法律责任,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六条无安装、制造、调试、耐火材料生产许可或擅自超越 许可范围的,追究工程承包、相关设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并分别按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出借、转让或出卖"洛阳浮法技术"专项对外经营 权的,不按规定代收与支付技术使用费,不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参与竞争的对外窗口,给予暂停或不予受理技术出口项目的处罚; 另外有意或指使设计单位隐瞒实际生产规模,或不执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扣发返还奖金,暂停受理项目 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不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与国外项目竞争或配合 对外窗口隐瞒出口项目的实际生产规模、压低技术使用费的设计 使用单位,给予不受理、审批技术出口项目,不返回研究、开发 费与奖金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不交付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使用许可单位,给予停止办 理技改、基本建设审查、不给安排相应的贷款规模、不办理企业的升级、产品认证、不允许参加行业的质量评比、检测、不予办 理拨改贷资金、本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等国家建材局行政职责范围 内的多项处罚。

<章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技术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建材局另行制订。 第七十一条根据《规定》第二条,涉及"洛阳浮法技术"的技术 出口、有偿使用、各种使用许可均使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 技保密审查专用章",并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颁发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下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89)建材科技字406号"关于印发'洛阳浮法'技术 使用费分配办法的通知"; (2)建材科技发〔1992〕515号"国家建材局重新颁布《关 于严格控制参观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生产现场的规定》的通知"; (3)建材科技发〔1993〕67号"关于颁布《中国洛阳浮法玻 璃工艺技术保密细则》(暂行)的通知"; (4)建材科技发〔1993〕337号"关于在国内采用中国'洛阳。 浮法'玻璃工艺技术建立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5)建材综计发〔1994〕99号"关于颁发中国'洛阳浮法'玻 璃成型区设备及耐火材料制作、锡槽安装调试许可证的通知"; (6)建材科技字〔1994〕138号"关于向中外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洛阳浮法'技术按技术出口管理 的通知"; (7)此前颁发的各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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