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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92(摘录)

   日期:2023-07-14 08:16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315    
核心提示:第四章 土建部分 第六节 防火第4.6.1条 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求。第4.6.2条 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第四章 土建部分         第六节 防火
第4.6.1条 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求。
第4.6.2条 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
第4.6.3条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
第4.6.4条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TodayHot}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第4.6.5条 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同时设置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第4.6.6条 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的排油口处。
第4.6.7条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总油量在100kg及以上且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实体门。
第4.6.8条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第4.6.9条 设在城市市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有关单位。对位于特别重要场所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可以装设自动灭火装置。
                  附录九 变电所建筑物、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注:主控制室、继电器室的戊类应具备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安全措施。
附录十 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最小防火净距
注:①如相邻两建筑的面对面外墙其较高一边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侧面门窗之间的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m。    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物,其面对变压器、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器设备的外墙的材料及厚度符合防火墙的要求且该墙在设备总高加3m及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设门窗不开孔洞时,则该墙与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如在上述范围内虽不开一般门窗但设有防火门时,则该墙与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等于或大于5m。    ③所内生活建筑与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根据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当油量为5~10t时为15m(对一、二级)或20m(对三级);当油量大于10t时为20m(对一、二级)或25m(对三级)。

 
标签: 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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