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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后的思考

   日期:2023-07-14 08:14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298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还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人废旧物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还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政策的出台,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经营无疑是极大的优惠,带来不少便利,主要体现在:

    一是减少了企业经营资金占用。在先征后返政策下,企业必须缴清应缴的全部税款,若有欠税就不能办理退税。因而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安排资金缴税。新政策的实施,企业即可省去该笔资金占用。

    二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原政策规定税收退还只是退实际征收税款的70%,其余30%仍由企业负担,实行新政策后,企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就不再承担缴税义务,实实在在地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是免除了企业办理退税的种种麻烦。企业为申{TodayHot}请退税,要向财政部门提供各种申报纳税、财务核算资料,若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退税就退不到。同时,资料上报后往往要搁置好长时间才能批下来。实行新政策后,就简化便捷多了。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亦省去不少麻烦,降低了企业经营的成本费用。

    应该说,该项政策的制定为促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却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新的课题,主要有以下一些新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管理不明确。根据《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据此,原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都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金。而少数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也偶尔或部分从事应税货物经营,一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将给其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二、收购发票的作用明显下降。在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期间,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仅是收购货物的入帐依据,更是计算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因此对收购发票购领、使用、核销都视同专用发票进行管理,较为严格。废旧物资经营改为免税后,不计算进项销项税金,收购发票仅作为记帐核算凭证,其作用大大减弱,管理也会随之有所放松。

    三、收购发票的使用对象不易把握。江苏省国税局《关于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收购发票只限于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由于城乡个人的概念过广,所有的废旧物资出售者都可以城乡个人的面目出现,因此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全面使用收购发票收购废旧物资,使本来应该纳税的货物,其应纳税款在收购发票掩盖下大量流失。

    四、普通发票的控管难度增大。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后,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人废旧{HotTag}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不仅给增值税链条又添了口子,而且把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增加了普通发票的控管难度。据调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时,大部分以现金交易为主,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都从税务部门领购使用,购进货物的凭证,出售货物的凭证全在纳税人掌握之中,极其容易产生代开虚开的现象,另一方面,从生产企业收受抵扣看,目前只是就凭普通发票复印件进行计算抵扣,不仅难以辨别是不是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而且容易产生重复抵扣或虚假抵扣,管理很不规范、严密。

    以上情况表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以后,给税收管理增加了难度,绝不能因为该行业免税了,就放松控管,一旦麻痹大意,定会形成偷税、逃税的黑洞。因此,我们认为:

    1、进一步划分废旧物资的类别。新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这样定义,过于粗略,从管理的要求出发,最好宜作适当细化,应当区分生产性废旧物资与非生产性废旧物资,尤其对用于建筑、铁路、航运、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失去原有使用价值后的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即废旧金属,要配套相应的回收措施和办法,控制这些生产性废弃物在退出生产领域时的税收流失。

    2、进一步规范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只能用于回收城乡居民的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的农业生产小农具在失去使用价值后的废弃物品,不能用于生产性废弃物,尤其是废旧金属的回收,超过规定范围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要严肃查处,按照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3、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控管力度。首先应该印制具有明显标识的专门用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普通发票,联次中应增加相应的抵扣联,停止使用普通发票复印件计算抵扣税额的做法;其次生产企业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票、款、物相一致的凭证资料,缺少或不符条件的不能给予抵扣,防止利用免税业务和普通发票的便利虚开代开;第三,加强普通发票(包括收购票)的经常性检查,严格购领手续,要象管理专用发票一样管好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普通发票,发现违章要严厉处罚。

    4、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规定。随着税收政策调整,省国税局1998年制定的《关于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宜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促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有序的轨道。

陈仲祝 雷阿庚(溧阳市国家税务局)

 
标签: 废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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