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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取样方法

   日期:2023-07-14 08:13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333    
核心提示:取样地点可在生产厂内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指定地点。如果试样取自厂外, 取样时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取样部位 5.3.1石灰窑出料口、生石灰堆场、仓库、运输车(船)、输送带或料仓出料口。 5.

标准名称 石灰取样方法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标准号 JC/T620-1996 附图图1;

标准正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取样的批量、工具、地点、部位、方法及样品的数量、制备、 包装,贮存等。 2引用标准     JC/T619石灰术语 3术语 3.1生石灰、生石灰粉、消石灰扮、石灰     生石灰、生石灰粉、消石灰扮、石灰见JC/T619。 3.2手工取样     用人力操作取样工具来采集石灰样品的方法。 3.3批     在相同条件下加工或生产的一定质量的石灰。 3.4批量     为实施取样检查而构成的一批石灰质量。 3.5编号     代表被取样检查批的代号。 3.6份样     由每批石灰中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取出的样品。 3.7混合样     从一个编号内取得的全部石灰份佯,经充分混合后按规定缩分而得的样品。 3.8试样和封存样     将混合样均分为二。作质量检验或质量监督用的样品称为试样;密封贮存备复验 仲裁用的样品称为封存样。 4批量       受检石灰的批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5取样 5.1取样工具 5.1.1取样管见图1。 5.1.2取样铲分1号及2号两种型号,见表1、图2。。 表1    取样铲规格mm 型    号                  尺            寸   1号            a      b      c      d      e   2号           300    110    300    220   100                   60     35     60     50    25  5.2取样地点     取样地点可在生产厂内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指定地点。如果试样取自厂外, 取样时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取样部位 5.3.1石灰窑出料口、生石灰堆场、仓库、运输车(船)、输送带或料仓出料口。 5.3.2袋装的生石灰粉或消石灰粉的仓库。 5.3.3散装的生石灰粉或消石灰粉的输送机口、包装机出料口、散装车等。 5.4取样总量     生石灰粉取样总量不少于24kg,生石灰扮或消石灰粉取样总量不少于5kg。 5.5取样方法 5.5.1生石灰     a)堆场、仓库、车(船)取样法     用尖头钢锹抽取份样。在每批量石灰的不同部位随机选取12个取样点,取样点应 均匀或循环分布在堆场、仓库、车(船)的对角线或四分线上,并应在表层100mm下或 底层100mm上取样。每个点的取样量不少于2000g。取样点内如有最大尺寸大于150mm的 大块,应将其砸碎,取能代表大块质量的部分碎块。取得的份样经破碎,并通过20mm 的圆孔筛后,立即装入密闭、防潮的容器中。       b)输送带或料仓出料口取样法       采用表1、图2所示的1号取样铲取份样。从一批流动的生石灰中,有规律地、间隔 取12个份样,每一份样不少于2000g。取得的份样按a)处理后,立即装人密闭、防潮的 容器中。     c)石灰窑出料口取样法     根据石灰窑出料口的卸料方式,按a)或b)取样法进行取样。 5.5.2生石灰扮或消石灰粉     a)袋装取样法     采用图1所示的袋装取样管抽取份样。从每批袋装的生石灰粉或消石灰粉中随机 抽取10袋(袋应完好无损),将取样管从袋口斜插到袋内适当深度,取出一管芯石灰。 每袋取样量不少于500g。取得的份样应立即装入密闭、防潮的容器中。     b)散装车取样法     采用图1所示的散装取样管抽取份佯。在整批散装石灰的不同部位随机选取10个取 样点,将取样管插入石灰适当深度,取出一管芯石灰,每份不少于500g。取得的份样 应立即装人密闭、防潮的容器中。     c)输送机口或包装机出料口取样法     采用表1、图2所示的2号取样铲取份样。从一批流动的生石灰粉或消石粉中,有规 律地间隔取10个份样,每份不少于500g。取得的份样应立即装入密闭、防潮的容器中。 5.6试样制备 5.6.1混合样     将所取份样均匀混合好后,采用四分法将其缩分到:生石灰不少于9kg,生石灰粉 或消石灰粉不少于1kg。 5.6.2试样和封存样     将缩分后的混合样均分为试佯及封存样。 5.7包装与贮存 5.7.1将试佯及封存佯分别迅速装入容器中,并加密封。容器应洁净、干燥、防潮、 密闭。容器上应加盖清晰,不易撩掉的标有产品名称、编号的密封条。 5.7.2封存样应密封保管,保管期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8取样单     试样取得后,负责取样的操作人员应填写如表2所示的取佯单。 表2  取样单 编号  石灰品种  批量  取样日期  取样地点  取样数量  取样人签字  备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负责 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珍梅、魏从九、乔学礼、朱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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