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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柄式切坯机

   日期:2026-03-08 09:52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核心提示:这种切坯机适用于切割标准砖坯、承重空心砖坯。坯条的含水率为18%-25%(湿基)。 1型式与基本参数。 1.1型式 1.2型号表示方法 型号示例: Q P 17 ━ ━ ━ │ │ │ │ │ └──

标准名称 曲柄式切坯机 标准类型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部标准标准号 JC 348-83 附图图1;

标准正文
本标准适用于QPl7型曲柄式切坯机。 这种切坯机适用于切割标准砖坯、承重空心砖坯。坯条的含水率为18%-25%(湿基)。 1型式与基本参数。 1.1型式 1.2型号表示方法    型号示例:    Q           P       17    ━  ━  ━    │  │  │    │  │  └───── 一次切割标准砖坯块数    │  └───────── 砖坯    └──────────── 切割 1.3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曲柄式切坯机的基本参数 基 本           每次切割标准    推坯样板连续   推坯样板  功率  型    参数  砖坯块数  次/分  往返次数 次/分  行程 mm   kW        号         QP17                 17                      33                  425          3 2技术要求 2.1一般技术要求 2.1.1曲柄式切坯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推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2.l.2灰铁铸件应符合GB  976-67《灰铁铸铁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球墨铸铁件应符合GB  l348-78《球墨铸铁件》和铸钢件应符合GB  979-67《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 定。 2.1.3零件的材料应符合图样中所规定的材料牌号,其材质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标、部标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2.1.4图佯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切削加工的尺寸应符合GB1804-79《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的IT 14级精度要求;非切削加工的尺寸应符合IT 16级精度要求。 2.1.5出厂产品应保证完整性,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1.6在用户遵守产品的运输、保管、安装、调整、保养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起,保存期不超过一年,使用期不超过半年,产品如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更换或修理。 2.2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2.2.1主要铸铁件,如推坯样板、切坯台面、减速器箱体和箱盖等必须进行时效处理。 2.2.2圆柱齿轮减速器应符合JB  l130-70《圆柱齿轮减速器》的技术要求。 2.2.3减速器输出轴两端键槽中心线应重合,其对称度应符合GB 1184-80《形状和位置公差》附表4中的9级精度要求。 2.2.4两个偏心轮的键槽与曲臂轴孔的夹角必须一致,配重位置应符合图样要求。 2.3装配技术要求 2.3.1所有零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方可进行装配。 2.3.2三角胶带各根松紧程度应一致。 2.3.3推坯样板与切坯台前端面的平行度应符合GB  1184-80附表3中的10级精度要求。 2.3.4两推拉滑杆平行度应符合GBl184-80附表3中的7级精度要求。 2.3.5推坯样板的推坯面与切坯台面的垂直度应符合GB  l184-80附表3中的11级精度要求。 2.3.6推坯样板底面与切坯台面的间隙为0.5-lmm。 2.3.7挂丝钩弹簧张紧程度应一致,切割钢丝应平行,并与切坯台面保持垂直,间距应相等,推坯样板通过时不应有碰擦现象。 2.4外观质量 2.4.1机器的外露非加工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加工表面不应有碰伤、划伤、锈蚀等现象。 2.4.2外露的螺栓、螺母、垫圈须做表面处理。 2.4.3不加工的型钢和板材的切割边缘不应交错不齐,允许呈均匀的波纹状。 3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3.1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必须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3.2产品须进行空车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2小时 3.3空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运转时无碰擦、异常声响和冲击等现象,所有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3.3.2离合器的动作应灵活可靠,推坯样板的行程与[定位应符合要求。 3.3.3各润滑部位不得有漏油现象。 3.3.4滚动轴承的温升不超过35℃,最高温度不超过70℃。 3.4产品必须进行下列项目检验 3.4.1检验各联接件、紧固件是否有松动现象。 3.4.2其它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装配技术要求和外观质量要求进行。 3.5空车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负荷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4小时。产品成批生产每批抽验10%,最少1台(放在用户进行),如不合格再抽验10%,仍不合格,则应逐台进行负荷试验,不合格的应于修理。 3.6负荷试验应达到空车试验的各项要求。 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固定一产品的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8- 64《产品标牌》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基本参数; e.出厂编号; f. 造日期。 4.2产品经空车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产品的包装应符合陆路、铁路、水路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4.3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起吊、搬运。 4.4产品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妥善贮存,避免阳光直射,雨雪浸淋,并应保持清洁。 附录A A.    I铸件缺陷修补应符合GB 35-73《铸件缺陷修补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A.2锻件应符合Q/ZB  71-73《锻件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A.3焊接件应符合Q/JCJ  05-82《钢制建材机械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 A.4机加工件应符合Q/ZB  75-73《机械加工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A.   5未加工工金属面涂漆应符合Q/ZB 77-73《涂漆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A.6机器的装配应符合Q/ZB 76-73《装配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负责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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