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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供货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日期:2023-07-14 08:12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286    
核心提示:在建筑材料流通领域,对于向建筑承包商(乙方)或发包方(甲方)供货的建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言,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不利的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就是拖欠材料款,还有就是不签订供货合同,口头约定

    在建筑材料流通领域,对于向建筑承包商(乙方)或发包方(甲方)供货的建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言,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不利的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拖欠材料款,还有就是不签订供货合同,口头约定体格及建材的规格、品种及数量,一旦发生纠纷对供货方非常不利,还有一些建筑承包商或发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恶意逃避债务,利用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的规定拒不承认自己员工签字的材料清单。在上述情形下,如果供货方举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签字的人就是需方的员工,那么供货方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也就是老百姓常常痛恨的有理打不赢官司。下面举一下案例,以便建材企业明晰遇到某些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某建材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提供施工建材,但双方没有签订供货(买卖)合同,而是按照惯例由建材公司送货至施工现场后,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朱某、梁某在送货单上签收,双方以送货单为依据定期{TodayHot}结算建材款。由于建筑公司内部调整,领导人员更换,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纠纷。僵持之下,建筑公司以送货单没有公司盖章为由,拒绝承认员工签字的送货单,不同意实际支付建材款。几经交涉不成,建材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建材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建筑公司辩称送货单没有公司签章,朱某和梁某并非建筑公司员工,即使朱某和梁某系公司员工,公司并没有授权其签收建材公司的供货,因而不同意将送货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本案法院判决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建材公司主张建材款,应就其已实际供应建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送货单是双方买卖建材的原始凭证,是建材公司实际供应建材的有效证明。建材公司提供朱某的社保资料可以证明朱某是建筑公司员工,其因履行职务而签收的7张送货单的后果应归于建筑公司,相应的送货单上的建材款也应由建筑公司支付。而对梁某签收的7张送货单,因建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梁某是建筑公司员工或有权代表建筑公司签收,其向建筑公司主张此7张送货单上的建材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材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向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对没人签收的2张送货单,为建材公司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其与建筑公司的关联性,建材公司主张该送货单的建材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建材公司的部分请求。

    在此律师提醒建材供货商,对于只有对方员工签字的送货单,建筑公司或发包方或违法分包人不予承认的,建材公司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第一种办法:直接要求签收员工朱某、梁某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建材公司可依据送货单,认定与签收员工朱某和梁某之间存在建材买卖合同关系,朱某和梁某为建材买卖的需方,并要求朱某和梁某承担支付建材款的合同义务。若不予支付,可直接凭送货单起诉。

2、第二种办法:要求签收员工朱某、梁某承担支付货款义务,若朱某和梁某认为自己是建筑公司员工,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并同意提供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凭证,则依据送货单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凭证,认定与建筑公司存在建材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建材款。若不予支付,可直接凭送货单和劳动关系凭证起诉。

3、第三种办法:要求签收员工朱某、梁某承担支付货款义务。{HotTag}起诉员工后,若员工提出了自己是建筑公司的员工,其签收行为是职务行为,并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条或工作证或社保凭证证明其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以抗辩其不应成为被告的,则建材公司可以不予认可坚持诉讼;也可以撤诉,依据员工提供的劳动合同或工资条或工作证或社保凭证证明其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凭证,另案起诉建筑公司;或者申请法院追加建筑公司为第三人。

4、第四种办法: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若不予支付,起诉建筑公司,起诉前向社会保障局查询签收员工的社保资料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签收员工的社保资料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资料。上述证据及申请旨在证明在签收建材期间员工是建筑公司的员工,行使的是公司职务行为。

    在建材的交易过程当中,律师提醒供货商对于存在的风险按下列方法化解:

1、交易前,应签订建材供应(买卖)合同,明确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材质、价款和交货地点,明确选择对建材公司有利的诉讼管辖法院,同时也应明确建筑公司或发包方或违法分包人收货代表人及其签收效力。

2、交易过程中,应单证齐全,妥善保管送货单、收料单等交货凭证,并及时催收货款,避免人员变动和时间因素,导致结算情况难以核实。若出现纠纷征兆,应抢先弥补供货手续的不足,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保存能够证实交易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传真或邮件或录音资料,可能的情况下应让对方公司书面确认并盖章,留存对方的订购单等资料。应1避免既无合同,又无签收单据的情况发生。

3、出现纠纷后,应运用正确的取证途径,掌握正确的诉讼技巧,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取证,获取签收员工的社保资料或者个税缴纳资料,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总之,在目前建材买方市场的前提条件下,供货商应通过各种办法积极应对,在打开市场并占领市场的过程当中,应当同时考虑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证据方面更应该重点考虑,否则可能面临即使是法院内心确信供货商是有理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也爱莫能助。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建材企业要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并把他贯彻到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刘桂林律师 吁爱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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