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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征求意见 能源管理机构两年内可能有说法

   日期:2023-07-14 08:12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298    
核心提示:不过,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的人士告诉记者,尽管活动计划的期间是从5月1日到12月1日,但是,在有关《能源法》立法征求意见的“25道题目”——调查问卷于4月19日公布之后(相关报道见本报4月24日《立法

  5月8日,国家能源办就《能源法》立法征求意见活动正式开始。

  不过,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的人士告诉记者,尽管活动计划的期间是从5月1日到12月1日,但是,在有关《能源法》立法征求意见的“25道题目”——调查问卷于4月19日公布之后(相关报道见本报4月24日《<能源法>立法调查问卷出题25道》),社会各界的反馈就非常热烈。“有时候一天就有几十个电话”,不仅有企业单位,还有很多普通老百姓。

  “我们会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记录、筛选、整{TodayHot}理,以备起草中吸纳和借鉴。”《能源法》起草组秘书处的人士说。

  16年后再答题

  尽管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已不鲜见,但立法启动之初就做“问卷调查”,在中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在国家高层决策推动下,《能源法》立法进程加快。2006年1月24日,由国家能源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编办等15家中央单位组成的起草组成立;3月22日,由能源、经济、法律、公共管理领域的16名专家组成的起草专家组成立;4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以起草《能源法》为龙头,完善中国能源法律体系。

  就在这“25道题目”在国家能源办和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后的前一天(4月18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组织召开了《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研究》课题汇报会。课题总执行人、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的副组长叶荣泗就这个长达23万字的报告,介绍了主要内容。

  这个于去年上半年开始的课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徐锭明对其定性为,“为能源立法提出规划设想,为能源基本法的研究起草起前期准备和铺垫作用。”

  16年前,叶荣泗在原国家能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政策法规工作时(从1988年 到1993年能源部被撤销),就曾主持《中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课题,见证了中国能源法制变迁的全过程。

  4月24日,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HotTag}中美能源技术中心承办的“美国能源立法研讨会”召开。会间,叶荣泗应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之邀,做了一个有关“中国能源法律体系和能源法问题”的演讲。有听者认为,这几乎可以算是一次对中国能源法律现状的一次详备答题。

  中国能源法律症结

  叶荣泗说,我国能源主要问题与法律法规不健全紧密相关。“长期以来,过分倚重政策调整,而忽视法律调整。但是政策易变、不稳定,缺乏强制力保障,得不到很好落实。”

  比如,重大的能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没有确立法律地位,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能源领域的宏观调控、能源结构调整也缺少法律依据,能源改革滞后和不到位,等等。

  结构性缺陷、内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协调性缺陷——他如此总结中国现行能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结构上,主要的问题是能源基本法缺失,能源法子体系不完整(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领域的能源法律缺位),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

  内容上,部分能源法律法规与能源改革方向不相适应,与WTO规则体系中的能源规则不相适应。除新颁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外,其他3部法律(《电力法》、《煤炭法》和《节约能源法》)都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亟待修订,而且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典型的法律漏洞比如,《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对矿区生态保护和重建、环境污染和补偿,都没有明文规定。

  配套上的缺陷最为明显,一些法律明确规定要制定的行政法规,长期不能出台。比如,《电力法》颁行10年了,里面明确规定要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电价管理办法等8个法规,到现在还有4个没有出台;《水法》颁行了18年,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直到2006年2月才正式颁布。

  协调上,能源法律体系内部缺少协调,容易异化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与其他法律也存在不协调问题。

  市场化下的能源管理体制

  叶荣泗构想的框架是,“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和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能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法律体系”。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能源基本法,制定空缺的几部专门法,同时修订已有的法律。

  这实际上回答了问卷调查“25道题目”关心的《能源法》的功能和定位问题。

  而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明远认为,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是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叶荣泗就此回答,这的确是能源基本法“不可忽视的内容”。坚持市场经济和有效监管的原则,“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和优化配合,是构建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的核心指导原则之一。

  “可以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应该由市场去做,同时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叶荣泗表示。

  顺着这一方向,首先要在能源领域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比如,石油天然气方面,在现有三大石油公司之外,有一些领域应该让民资和外资进入;电力方面,在“厂网分开”后,还要推进输配分开,推进电网放开,让消费者逐渐有选择权。

  与市场化改革对应的,是政府的能源管理体制。我国的能源管理机构一直分分合合,历史上的变迁非常复杂。1982年成立的能源委,两年后撤销。1988年成立的能源部,也在1993年撤销。之后各能源一直分属不同部门管理。2003年,在国家发改委之下成立了能源局;2005年又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之下的国家能源办。并且,分散式管理,还是由综合机构统一集中管理,是多年来争议的焦点。

  最近,成立能源总局、能源部或能源委的多个设想版本被广泛议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龚向前因此认为,在能源法的制定中,能源管理机构与管理方式应该受到关注。

  而叶荣泗就此解答,“能源方面的政策、战略、法律、外交和合作等问题,确实需要一批专门的人来做。应该有一个比较权威、综合的部门。但这个部门与发改委之间的权限如何配置、如何协调,是不容易处理的问题。”

  “这个机构叫什么,到底怎么弄,我也说不清楚,但在一两年内可能会有个说法。”叶荣泗说。

  而记者注意到,参与能源基本法起草的中央15个成员单位中,中编办位列其中。叶荣泗解释道,“中编办参与进来,有利于起草小组了解社会各方面的需求,也有利于能源法律中机构设置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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