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涂料  资讯  国内  卫浴  科技  有限公司  塑料  中国  管材  板材 

山西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强化资源税制改革

   日期:2023-07-14 08:11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308    
核心提示:张莲莲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能源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 问:您如何看待山西煤炭企业的总体税负和费负?为什么? 答: 1994 年,国家税制改革对煤炭企业由按销售收入 3% 征收产品税改为按 13% 征

----山西省社科院张莲莲研究员就资源税制改革答记者问

   张莲莲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能源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

     问:您如何看待山西煤炭企业的总体税负和费负?为什么? 

    答: 1994 年,国家税制改革对煤炭企业由按销售收入 3% 征收产品税改为按 13% 征收增值税,由于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少,实际纳税率大幅度提高。煤炭行业税费负担急剧增加,企业现有利润与现行税费的比例相差悬殊,企业利润的增长受到极 大限制,是导致煤炭企业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行税制条件下,煤炭企业主要课征增值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城市{TodayHot}建设维护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及各种建设基金。 

    ——增值税: 

    据山西省社科院2004年院级相 关课题的研究报告资料显示,目前煤炭行业算术平均综合税率为14.65% ,约为1994年税前的三倍,为全国工业总体税负水平的两倍,高于国际同行业水平近6个百分点,比澳、加、美等矿业大国高出近1倍。煤炭企业说负加重的主 要构成因素为增值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及各种建设基金,分别占企业税负总额的比例约为:增值税66.52% 、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17.2% 、其他税费16.24 %。 

    研究报告资料显示,1994 年新税制使煤炭企业平均综合税费比税改前增加了 5.9 个百分点,比加工工业高出 6.52 个百分。以全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例,扣除进项税约 3.74 %后,目前实际税负为 9.26% ,比产品税增加了 6.26% 。煤炭企业实交增值税平均占销售收入 7%-10 %,比税改前增加了 3-6 个百分点。 2002 年当年销售利润率达到 2.44% ,但与税制改革前 1993 年的 5.11% 相比,仍然降低了 2.67% 。 2004 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达到 8.15% 。按此推算,仅 2004 年 1 月至 10 月全国 90 户大型煤炭企业比税改前多交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约 103 亿元。 

    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山西省七户国 有重点煤炭企业 2002 年进项税抵扣率为 3.74% 。相抵以后,实际纳税率为 9.26 %,是税制改革前{HotTag}产品税率的 3 倍多。按全省煤炭销售收入 720 亿元计算,每年多缴纳 45 亿元,再加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附加税相应提高部分,每年向国家多缴税 50 亿元。 2002 年,山西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共缴纳各种税费 24.4 亿元,平均吨煤负担 24.70 元,其中:缴税 21.60 亿元,平均吨煤 21.92 元;缴费 2.8 亿元,平均吨煤 2.79 元;与 1993 年共缴纳各种税费 2.89 亿元相比,多缴纳 21. 51 亿元,吨煤平均多负担 21.67 元。 

    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山西地方煤炭 企业除纳税外还要向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上缴一些专门费用,如土地开垦费、河道管理费、民兵预备役费等;加之许多地方煤炭企业没有独立的销售权,在煤炭销售过程中,中间环节仍需交纳一部分费用,由于上述费用的存在,致使地方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对部分企业的调查结果,税费 负担吨煤均在 40 元左右(不含国家批准向煤矿征收的出省专项基金,吨煤约 35 元)。以大同地区上火车销售的煤炭为例,在煤炭市场好转的情况下,平均售价 130 元 / 吨左右,各种税费加专项基金需上缴 70 多元 / 吨,工资成本约 30 多元 / 吨,用于维简费、折旧、电力、材料、修理、办公等方面的支出,吨煤仅有 20 元左右。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研究报告资料显示,继 1984 年国家对煤炭企业开征资源税后,于 1994 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原中央财政 54 家煤炭企业 1994 年至 2000 年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每年平均缴纳 6.0582 亿元,比 1993 年的 3.271 亿元多 2.7872 亿元。以 2002 年山西全省五户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例,全年上缴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67 亿元,吨煤平均 2.7 元,从 1994 年到 2002 年累计缴纳资源税 14 亿元,资源补偿费 7.5 亿元。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给很多生产经营困难的煤炭企业增加了负担。 

    ——各种建设基金: 

    研究报告资料显示,计划经济时期 的一些收费,已经形成了煤炭企业的刚性支出。以铁路建设基金为例, 1991 年国家决定开征该项基金,征收标准经过四次调整,由吨公里 0.002 元增加到吨公里 0.033 元。山西作为煤炭输出大省,每年仅铁路外运煤炭达 2.2 亿吨多,按照山西省煤炭铁路外运平均运距 700 公里 计算,每吨煤支付铁路建设基金 23.1 元,山西省煤炭企业一年向铁路支付的铁路建设基金达 51 亿元。 2002 年全国煤炭企业通过铁路发运煤炭 8 . 2 亿吨,按照 2001 年的平均运距 558 公里 计算,扣除为鼓励煤炭出口免征的铁路建设基金外,煤炭企业每年支付铁路建设基金达 140 亿元,山西仅铁路外运煤炭所支付的铁路建设基金就占全国的将近 1/4 。煤炭企业在交纳铁路、港口运费,“返程费”的同时,还须交纳各种高额的建设基金,企业已难以承受运费和基金双重征收的负担。 

    由于煤炭行业税费负担沉重,行业整体收益水平偏低,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是“四矿”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1 、产业政策因素。 

    煤炭产品属于自然赋存的矿产资 源,在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产业分类中,煤炭行业被列为“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初次产业”。该标准产业分类中,属于初次产业的有 10 种,其中第一位是农业,第二位即为矿产采掘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对待,对煤矿发展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税费种类比较少。除了所得税以外,有的还采取征收开采权利金(或称采矿税)、矿产地租金等,并且所得税征税基础低于其他一般工业。在对矿业征收所得税时,多给予矿业企业特 殊的优惠政策,收税标的只占生产现金流量的 10 %一 40 %。 在我国,煤炭业无论在国家产业分类上还是在行政管理上,都未作为独立产业,而将其归入第二产业,在管理实践上与加工制造业类比。在现行税制的设计方案中,未充分考虑煤炭作为资源性行业的特点,并相应增加了计税范围;无论在改革开放之前还是之后,国家在制定区域财税分配制度时,均没有考虑煤炭比其它行业具有 较高的生产负外部性,从税收方面对资源型行业的长远发展给予支持。 

    2 、财政政策因素。 

    ——增值税抵扣项目少,计税范围扩大。 

    煤炭工业属资源型工业,产品实体 中不包括购进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增值税中进项税抵扣项目少,成本中能够抵扣的仅有消耗性材料、电力等项目,不足成本的 20 %,而约占成本 70% 的工资性支出和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如折旧、维简费等)项目都不允许抵扣。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说不准抵扣,而煤炭企业主要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资源回收率,在此过程中,构筑的井巷工程、购进的采掘机械、运输、提升、洗选等生产设备均不允许抵扣,最 典型的是原来使用坑木支护、属辅助材料可以抵扣,改用综采液压支架后,属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固定资产大修理原按修理劳务可作为进项税的抵扣项目,而按照国家税务局【 2000 】国税发 84 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大修超过原值 20 %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煤炭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一票制”结算,铁路货票中的铁路运费、基金、中转费、电气化费、印花税等费用均按 13 %计提了销项税,其中只有铁路运费和基金可以按 7% 的比例抵扣进项税,其余项目均不允许,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现行增值税计税范围,一方面增加了部分以前属营业税范围的项目,如“让售材料”'、转供电、暖等,提高了实际税率;另一方面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过去不征产品税,税制改革后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 

    我国煤炭企业除上缴资源补偿费外,还同时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按矿产产量计征,己不再含有固矿床自然秉赋和区位差异而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含义,不仅不能体现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而且走入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的误区,税费并行使煤炭企业负担加重。 

    问:有人提出,目前我国过低的资源税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价格的扭曲,加重了资源浪费的现象,也给资源输出大省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您如何看待? 

    答:我国的资源税是 1984 年开征的,当时其课征范围仅限于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后来扩展到铁矿石; 1994 年税制改革时进一步扩展到所有矿产品和盐。 2004 年 12 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 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性开采, 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 3.2 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 2.3 元/吨,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就其课征范围看,它仍是一个处于成长过程之中的税种。无论从公平税负,还是从强化其职能作用的角度,资源税都有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的必要和余地。 

    ——现行的资源税尚不完善 

    1 )征收范围窄。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资源无偿使用制度 , 直至 1984 年工商税制改革才开征资源税 , 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 , 仅设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3 个税目。 1994 年税制改革时 ,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 3 种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 7 种产品 , 但其征收范围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大都没有征税。其征收范围仍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使非税资源的价格由于不含税收的因素而明显偏低,以非应税资源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偏低,从而导致企业对非应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 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 , 影响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窄,限制了征税空间,造成资源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中,资源税收入地位不重要,构不成省级财政能力差距。 

    2 )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企业对开采而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税收代价,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 , 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从量定额征收,对那些资源条件好的企业课征较高的税额,而对资源条件差的则适用较低税额,这对于山西及资源丰富的西部省份显然不利。 

    按矿产品销售 ( 或自用 ) 原矿产量的一定标准固定从量征收 , 煤炭业按 0.5-1.5 元 / 吨课征。与资源是否存在级差收益无关,体现不出矿产资源资产的财产交换关系,更不能起到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资源税采用从量法征收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逐步向递增税制发展,而从量法征收属于递减税,即征税多少与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及煤矿企业的盈利没有关系,无论煤矿盈利 否,盈利多少,都征收同样数量的税,这对煤炭企业非常不利,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 

    资源税征收理论应主要体现公平原 则和效率原则。从公平方面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而资源条件优劣不同产生的级差收入,直接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在资源国有的条件下,资源级差收入应由国家无偿收回;从效率方面看,稀缺资源应由效率高的企业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除法律和行 政手段之外,用税收的手段加以限制也是必要的。 

    3 )地方政府虽然分享了大部分资源税却并没有税收立法权,也就是在全部资源租金分配中,地方政府不可能以税收方式从资源的消费者处转移大量收入,作为地方性税收,能否起到平衡地区经济差距的作用,完全取决于它的使用方向。如返还于资源开发企业,可促进企业发展而增加就业,提高当地 GDP 总量,如用于环保等公共支出则可缓解区域间居民福利水平差距。但往往那些资源税份额较多的落后地区,用于政府消费支出的可能性更大,从而并不能起到调节差距的作用。 

    4 )由于与资源特性不符的产权安排导致国有资源具有公共性质,从而产生租金消散现象,使自然资源价值流失和浪费,只要有资源的地方就有“五小”企业,客观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5 )长期以来我国资源性产品一直低定价,山西及西部资源省份在与东部的贸易中,自然资源租金通过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大部分由东部地区分享了,从而形成了区域发展差距的逆向调节等等。

    问:在您看来,能源产品资源税制改革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怎样改革才能既让资源开采企业接受,又能为社会用能单位承受,还能起到促进全社会高效、节约利用资源的目的? 

    答: 1 、适当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 

    目前 , 世界上许多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涵盖了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以及地热资源等。而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基本上只涵盖了矿藏资源,这既不符合当今世界资源税的趋势和走向,也与我国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现实极不相称。因此 , 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考虑到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及税收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问题 , 应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短缺和受破坏、浪费严重的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使之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平衡不同资源的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税收负担。

     2 、完善计税依据。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 对资源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与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遏制资源的过度掠夺性开采与浪费 , 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对资源税相关政策、制度的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两方: 

    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量或自用数量计税改为按产量计税 , 这可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 , 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了税收 , 增加企业这部分产品的成本。这可以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 , 避免过度开采。此外 , 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 , 以矫正资源过低的价格。提高资源的价格有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 防止资源的浪费。这是因为资源和技术设备具有替代性 , 资源税的上述调整将使资源的价格上升 , 这必然导致企业转而使用并开发高技术含量的设备 , 以减少资源的使用量 , 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 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向着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

    3 、 合理调整资源性产品比价和改革国营采矿企业经营机制,适当降低其政策成本和非经营性成本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资源税税额。其三,配合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合理化,在适用因素法的基础上,考虑资源型省份在过去对其他省份的间接转移支付因素。其四,结合如何实现资源资产化确定资源税的使用方向。 

      另外,合理地安排产权、定价机制和税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开发资源,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配,使地方政府享有一个稳定而相当的份额,使地方政府具备用于发展的财政资金,同时也会减少中央对贫穷省份的转移支付 

    4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税 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有效的引导、调整作用。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 但仍有不足 , 应在其基础上 , 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政策作出完善。其重点应是对防治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应为科技进步与创新 , 尤其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采取多种优惠方式与手段 , 促进环保科技的创新与进步 , 增加污染防治与处理设备的生产 , 引导企业增加对该类设备的应用 , 这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应当给山西及西部地区以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侧重于对山西及西部地区的鼓励科技进步、人力资本的引进与积累以及投资等角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问:目前,对于能源产品资源税制的改革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二、由按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三、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 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对以上三种方案,您认为哪种较为可行,哪种较为合理?原因是什么? 

    答: 我比较同意按第三种方案进行资源税制的改革。 

    为避免我国煤炭资源浪费、提高煤 炭回采率,实行煤炭资源税改是重中之重。我国煤炭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全国平均回采率仅为 40% 左右,基本是产一半,丢一半的现象。通过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一方面增加矿山的回采率,另一方面,提高煤炭开采企业的门槛。大企业已形成规模化,回采率必然高,政策的指向是培养有实力、有资质的煤炭开采企业,而让那些不具技术实力和竞争能力的小企业自然消亡。 

    问:有人提出,应把煤炭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如资源补偿费等进行清理、规范,改为统一的资源税进行征收,对此建议您如何看待? 

    答: 1 、 改革煤炭企业增值税政策 

    ——将现行煤炭产品 13 %的增值税率降低为 7% ,使其实际纳税率接近或略高于税制改革前的水平。增值税已运行 10 多年,形成了完整稳定的各行业互相“抵扣平衡”的链条,中间环节税率变动对国家总体税收影响不大,但有利于调节煤炭产品与下游产品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大部 分煤炭企业能够盈利,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或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制,考虑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对购进固定资产、改良机器设备等资本性支出所支付的进项税准以抵扣,从而确保煤炭企业的采掘保持正常接替,使生产安全装备水平得以提高。 

    ——将铁路运费、港杂费发生的进项税按所有项目全额抵扣。 

    ——由于煤炭生产属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部分劳动力需要外聘,建议将支付给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工资视同外购劳务,准予抵扣 10 %的进项税。 

    ——保持原征税基础,即对企业内部提供产品、劳务不做销售处理,兔征销项税。 

    ——恢复增值税补贴政策,即恢复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返还政策。

    2 、改革煤炭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 

    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针对 拥有和开采矿产资源所征收的费用,目前,国家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采矿权价款无论采用转增国家资本金或直接上缴国土部门的方式,都要计入无形资产,并逐年摊销。再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显不尽合理,建议将二者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权利金费率可参照近几年矿 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按不同矿种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分别确定,总平均费率控制在 2% 左右。 

    为鼓励煤炭企业进行外围和深层拭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进行巷探、地勘投入大的矿业企业给予退税(费)政策。 

    3 、改革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征收办法 

    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均有自办学 校、医院,公安、消防等社会服务机构,每年需花费大量支出。山西省七户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目前共有企业办社会机构 485 个,其中:学校 174 所,年需经费 14.15 亿元。近年来,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企业办社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目前,相关移交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但因负担沉重,地方政府力量所限等原固,一部分城市依托条件差的地区,移交工作遇到很大阻力 , 进展工作缓慢。 

    企业作为纳税人,已尽了纳税义 务,企业自办社会服务机构的事业性支出应由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不能再由企业承担。鉴于当前的情况,建议企业办社会在未移交地方政府之前,对煤炭企业所得税采取免征或部分返还政策。其提取的教育费附加,应全部留给企业。同样,承担当地市政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其应缴城市建设维护费进 行抵扣,以此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 

    4 、改革煤炭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建立煤炭企业转产基金,将煤 炭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按一定比例留给省(直辖市、区)财政,设立煤炭企业转产基金专户,各省可根据煤炭资源发展规划,利用转产基金对资源枯竭煤炭企业的转产人员安置和企业所在城市新项目的开发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其投入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参股或控股,解决矿竭城衰,老矿城经济转型问题。 

    ——改变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具体明确规定不可扣除的项目,除此之外,均允许扣除,以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煤炭企业维简费是一种积累资金,除部分用于安全生产外,主要集中用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井巷工程,是一项逐年提取,集中使用的资金,建议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其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免征各种税费。 

    ——部分煤炭企业目前仍实行“工效挂钩”'的计酬办法,效益工资计提以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固当年难以全部发放,建议明确包干工资结余免征所得税。 

    ——由于煤矿工人劳动环境特别艰苦和危险,每天工作时间从换装到出坑洗澡,长达 12 小时,且工资水平偏低,建议对井下作业工人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体现国家对煤矿工人的关怀。 

    ——由于煤炭行业经营困难,投入 不足,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事故频发,死亡惨重,已造成重大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建议国家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促进企业增收的 前提下,提高煤炭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吨煤提高 6 到 8 元),从中拿 4 到 6 元/吨,作为安全专项费用,用于煤矿安全,明确地方矿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同等对待,在提取维简费、井巷费的同时,析旧照提,免征。 

    5 、其相关的 环境修复 政策措施建议 

    1 )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 , 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污水、固体污染物处理等方面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 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 

    2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中 , 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 , 以促进企业的环保与防治污染的技术性投资。此外 , 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防治污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 对环保类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环保类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加倍扣除 , 以促进该类企业的技术设备的进步与技术创新。对环保类企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 不受 800 元扣除额的限制 , 以促进企业环保类人力资本的形成。 

    3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国与国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世界。而且 ,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本身就可能跨越国界而涉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世界。所以 , 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 , 不可能靠一个国家的努力而完全实现。因为在国与国之间同样存在着谁污染谁治理 , 即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当今的许多发达国家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生态和环境为代价而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当然对世界环境的污染及其治理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因此 , 我国在制定有关政策时 , 应充分考虑到国际分工与合作问题 , 敦促发达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问:在您看来,仅靠资源税制的调节是否就足以实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能源节约的目的?如果不能,您认为还需采取哪些政策? 

    答:由于税收政策自身的局限性 , 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在一些领域 , 必要的行政干预、法律介入将具有更良好的效果。因此 , 应充分协调各项政策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全方位整合作用。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 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 , 应不断完善各项税收政策 , 以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1 、中央应给予山西及西部地区更多的资源税管理权限。由于山西及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种类繁多,资源分布情况和开发条件复杂多样,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为有利于各省区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在资源税的管理上应给予山西及西部地区比其他地区更多的自主权,主要是给予省级政府对在山西及西部投资从事资源产 品深加工行业的纳税人以一定限度税收优惠的权力。此举的直接目的,一是以此弥补山西及西部地区在投资环境方面的某些缺欠;二是便于山西及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运用税收经济杠杆引导投资方向。最终目的则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产品就地增值。 

     2 、由于山西及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所限,以及国内资源产品遭受进口产品冲击的现实情况,在统一的资源税制度之外,山西及西部地区采取任何特别的扩大资源税课征范围或提高税率等增税措施都必须慎之又慎,以免对投资形成 “ 税收屏障 ” ,或因增税推动价格上升而影响山西及西部资源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优势向财政优势转化应着眼于增加总体税收收入,而不应偏重于资源税一个税种。  

 
标签: 税制
 
更多>同类资讯
已关闭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热门主题:
资讯词库     2019 2018 资讯 国内 化工 塑料 产品 家居 市场 行业 涂料 动态 价格 中国 地板 政策 玻璃 环保 法规 能源 产业 公司 卫浴 国际 智能 建筑 管材 项目 全球
词库分页     [1-2000]    [2001-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1-12000]    [12001-14000]    [14001-16000]    [16001-18000]
[18001-20000]    [20001-22000]    [22001-24000]    [24001-260000]    [26001-28000]    [28001-30000]    [30001-32300]
 
网站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