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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进一步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审批管理

   日期:2023-07-14 08:10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322    
核心提示:为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的有关规

    为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等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
    一、关于省级预留采伐限额的审批管理。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公司,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4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预留一定比例的采伐限额,并配套预留相应数量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用于解决本省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林木采伐问题。各地符合上述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提出申请,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在预留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批准。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预留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数量以及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批准文件抄报国家林业局驻在的森林资源监{TodayHot}督机构,并对预留采伐限额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总结,按年度汇总统计并形成总结报告于年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二、关于临时新增采伐限额的审批管理。对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预留指标无法解决的,按照国发[2005]41号文件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和批转意见进行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且所在森工(林业)集团公司预留采伐限额无法解决的,由有关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省内预留指标无法解决”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该项自然灾害或工程建设采伐林木的数量超过省内预留指标50%以上。
    三、关于天保工程区特殊情况使用限额的审批管理。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新疆、海南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省林业主管部门先行核准所占用的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手续,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逐项汇总后报我局一次性批准;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上的,由所在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单报单批,其申报文件必须注明其使用的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分别占所在编限单位和省内预留限额的数量。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先行核准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采伐天然林的文件要抄报国家林业局驻在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四、关于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结转的认定管理。各地对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需要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需要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的,由编限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确保采伐限额结余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批复,并将按年度结转的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对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没有单独管理的地区不得批准结转。
    五、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十一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发[2005]41号文件、林资发[2004]218号文件和本通知及有关规定等,认真做好预留采伐限额、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特殊情{HotTag}况使用采伐限额和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结转的审批管理。对各项审批事项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严禁擅自扩大审批范围和越权审批。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专项登记和建档制度。对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甚至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驻在地区上述各项审批事项和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监督,建立专门台账和档案。对数量较大的审批事项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督促查处,每年底形成专题监督报告报国家林业局。由各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审批事项,有关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必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各省采伐限额结转的认定批准情况要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国家林业局下达结转木材生产计划的主要依据。
    国家林业局对各省预留采伐限额的使用、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的审批和一般人工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结转的认定等情况,将组织力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增加、调整采伐限额的申请事项,其申报材料按林资发[2004]218号文件和有关文件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增加、调整和结转采伐限额的申请事项,其申报材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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