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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主管部门对实施“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准备得如何了?

   日期:2023-07-14 08:10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359    
核心提示:早在今年3月8日数字水泥网发表视点文章“环保主管部门工作绩效试金石”,文章提到,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4版《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得如何,是环保主管部门工作绩效的试金

      早在今年3月8日数字水泥网发表视点文章“环保主管部门工作绩效试金石”,文章提到,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4版《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得如何,是环保主管部门工作绩效的试金石。

      现在离执行标准时间只剩几天了,本网还是想多罗嗦几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泥厂是否达到国家环保规定的标准负有监管责任。具体来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泥厂在环保方面的现状应该一清二楚。水泥厂采用何种工艺,配置什么设备,配备什么环保设施,环保设施使用状况,测定的指标值是多少,对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程度,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等必须了如指掌。{TodayHot}

      另一方面,新标准从公布到施行,对现有水泥生产线有1年半的准备期,水泥厂完全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达标治理。在这段准备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水泥厂制定治理计划,督促水泥厂如期完成治理。如果在准备期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进行这些工作,以至到新标准实施时,水泥厂污染物排放超标,需停产整治的话,作为水泥厂固然有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而被行政处罚,但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准备期内工作不到位,则也是失职,也应该被追究。

      前段时间,发生的齐二药假针剂事件,突显了药检部门监管失职。有监管机构、有相应的权力,却没有负起该负的责任。同样,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监管机构、有相应的权力,如在其管辖范围内,继续存在水泥厂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对其工作不作为进行追究。

      在现有水泥生产线即将施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之时,我们完全有理由问环保主管部门,你们在现有水泥生产线即将施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之时,准备得如何了?

 
标签: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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