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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进口木材检验检疫报检服务指南

   日期:2023-07-14 08:06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268    
核心提示:1 报检流程 目前,进口木材属于法定(强制性)检验商品,即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此外,进口木材业属于法定植物检疫和法定卫生检疫的商品,必须由检疫部门实施强制性检验

   1 报检流程
   目前,进口木材属于法定(强制性)检验商品,即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此外,进口木材业属于法定植物检疫和法定卫生检疫的商品,必须由检疫部门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进口木材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检验检疫部门受理保检后,先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受理报关。检验检疫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如检验检疫合格,则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若存在不合格项目,则出具相关检验证书或检疫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
     2 报检要求{TodayHot}
       2.1 报检时间
  收货人必须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单,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未报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1 报检地点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进境货物应当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卫生检验机关报检。所以,进口木材作为植物产品,为便于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监管,应当向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2.3单证及要求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检验检疫地点和期限内,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是收货人委托其代理人报检的,还需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在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一般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填写1份报检单为宜。
  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单证:
  合同 CONTRACT
  发票 INVOICE
  装箱单 PACKING LIST
  发货检验原始码单 LOG LIST
  提单 BILL OF LADING(简称B/L)
  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CERTIFICATE OF PLANT QUARNTINE
  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成交小样以及有关的说明书等资料。
  (2)以上单证中产地证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正本远见,其余可提供正本复印件。
  (3)我国对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要求:
  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当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予以声明;{HotTag}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具体数据见国质监函[2001]202号);
   从输出国家或地区进口带树皮原木,未在输出前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当提供在航行途中或在锚地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报告。
      2.4 受理报检评审
  (1)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上述报检资料应齐全、完整和清晰;
  (3)包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须一致;
  (4)检验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达内容应真实有效,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必须是原件。
  (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3 法律责任
  进口木材到货后必须向到货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应无偿提供辅助人力和物力,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对一切违反《海关法》、《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行为,如:未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如实申报、未经检验检疫即已销售使用、弄虚作假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等,有关部门都将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作出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的方式通常有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报关报检、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和参与走私放私的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 检验检疫
  涉及进口木材的检验检疫内容主要分为商品检验、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三大块。
10.2.1.4.1 商品检验
  (1)检验项目:进口木材的数量、规格、材积、质量和树种签定等。
  (2)简易方式:主要由认可检验、实施检验或组织实施检验三种形式。
  a.认可检验:进口木材到货后,经商检机构认可的收货单位先自行检验。发现问题后再向商检机构申请复检出证。
  b.实施检验:进口木材到货后,收货单位即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检验出证。
  c.组织实施检验:即进口木材到货之前,收货单位就向商检机构报检,货到后,由商检机构派人或由商检机构委托认可机构与收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
  (3)检验依据。法定检验的标准: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时,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否则,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b.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d.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国家质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我国在对进口木材的检验中,一般都是采用进口国标准或第三国标准进行检验。如新西兰松木一般采用日本农林标准JAS《原木等级和检尺规程》;西非原木一般采用《世界热带林业技术中心标准ATIBT》。
1.2.1.4.2 植物检疫
  (1)为保护我国农林生态安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我国检验检疫机关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境木材实施法定检疫。当前,对进境木材的检疫主要依据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林业局、农业部、院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关于进口原木检疫要求的公告》,该公告于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a.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b.进口原木带有树皮,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的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亦应在证明书中作出声明。
  c.进口原木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经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若进口原木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则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2)为更好地执行2号公告,五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国质检联[2001]第43号通知,通知对原木带树皮、带土的界定和除害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a.单根原木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b.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带树皮原木进行除害(熏蒸)处理。
  c.带有较多快状泥土或明显带有小块泥土的原木,若超过检查数的30%,应作喷药消毒处理。原木空洞带土,则根据原木空洞带土情况作整批挑选熏蒸处理。
  (3)检疫评定。
  a.经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
  b.经检疫不合格的,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c.经检疫不合格的,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运货销毁处理,检验检验机关对退运或销毁过程进行监督。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d.若进境木材来自动植物疫区,且用集装箱运载,入境时检验检疫机关须对集装箱体外表进行喷洒消毒处理,如禽流感疫区。
  1.20.1.4.3 卫生检疫
  国家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1)    传染病的分内。
a.       检疫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黄热病等;
b.      检测传染病:由卫生部确定和公布,如登革热;
c.       阻止外国人入境传人的疾病:如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
(2)    疫区的确定。
a.《国际卫生条例》对检疫区域的划定前提是必须来自官方;
b.来自世界卫生周报(世界卫生组织的刊物);
c.来自官方:由卫生部确定和公布;
d.来自疫情(一旦发现逐级上报,最后由卫生部上报至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疫
情周报向全世界公布)。
  (3)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进口木材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木材和运输国家施行强制性卫生检疫和卫生消毒除害处理。对尽管来自非疫区的木材,一旦发现重大疫情,也应采取紧急除害处理。
     5 打造“诚信市场”,促进口岸木材经济发展
  享有长江下游黄金口岸美誉的江苏张家港口岸,凭借良好的港口条件和港口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配合,特别是港务部门经营理念的及时转变,检验检疫、海关等执法部门把关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共同营造了十分优越的口岸环境,全国各地的木材经营客商纷纷云集张家港,使张家港口岸进口原木的数量突飞猛进。
  目前张家港口岸已经成为我国海运进口木材最大的集散地,该口岸也已成为我国进口木材市场的晴雨表。自1998年起,张家港累计进口木材1550多万m3,进口国别遍布非洲、东南亚、大洋洲、南北美洲及欧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树种累计多达300余种。
  为促进进口木材市场的长足发展,张家港口岸各部门提高了把关服务的效能,向货主及客户打出了“满意牌”。
  (1)检尺监管模式新。进口木材的检尺,由于牵涉的人力、物力多且专业性强,过去各口岸沿用的是一种认可检验的方式,监管难度大,已经无法适应张家港口岸的新形势。为此,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大胆探索,将松散的社会检尺对伍进行了整编,成立了张家港木材检尺站,对所有检尺对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检尺站的合法地位,实现了由过去认可检验的监管模式到目前的由检验检疫局自检方式的转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为确保工作质量,张家港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将监管工作提前介入,对检尺工作进行了全过程动态。
  (2)检验技术力量强。目前,张家港口岸从事进口木材检尺工作的人员共计有70人左右,全部经过江苏检验检疫局的培训考核并持有该局颁发的上岗证书,为了提高检尺人员的专业基础和现场操作技能,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每年举办两次知识更新培训,举办一次检验技能竞赛,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统一了检尺员对各国检尺标准的认识和掌握的尺度,确保了检验工作质量,为货主提供了更优质的技术服务。
  (3)服务快捷满意。为了保证口岸物流畅通,缩短大轮的滞港时间,张家港检验检疫局采取了节假日值班制度,主动延伸服务时间,确保到港船只能及时卸货。木材检尺站率先实行了24h全天候服务,实行边卸边检的工作模式,大大节省了港务部门的场地周转和检尺周期,使检尺周期由原来的15~30天缩短到目前的卸货结束后3~5天完成码单的编制汇总,此外,检尺站还无偿提供树种分检、销售信息刷写等服务。
  (4)检疫监管有效。由于进口原木是携带疫情最为复杂的植物产品,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加强了对港务部门及检验检疫区的监管,要求港务部门严格按检疫要求建设专用堆场,并派专人负责,杜绝了进境原木乱堆放的现象。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需进行除害处理的,要求熏蒸公司保证足熏蒸药剂,确保处理时间,同时做好处理效果的监测。为杜绝未经检疫就发货现象的发生,该局实行凭单放行措施,即进境木材必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后,由该局在港务部门的小提单上签字盖章后才可以放行。
  (5)沟通渠道通畅。为了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每年年底均召开一次进口木材货主座谈会,每季度与港务部门进行一次业务沟通例会,及时宣贯我国相关的检验检疫政策法规,诚恳听取货主、代理及港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木材经营单位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和说明。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的沟通,缩短了货主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距离,及时发现了检验检疫监管方面的不足。
  (6)打造诚信市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检尺员很容易受来自贸易各方的经济利益诱惑,从而失去公正立场,导致检尺结果人为偏向某一方,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为了维持张家港良好的检尺秩序,打造诚信木材市场,我们制定了《检尺人员行为规范》及《检尺站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检尺码单上公布了质量投诉电话。通过规范,张家港口岸杜绝了检尺员收受客户小费、人为控制检尺结构等不良行为,维护了张家港口岸良好的形象,得到了货主的一致好评,张家港木材市场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和贸易商公认的“放心市场”。

 
标签: 张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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