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实施 日期 依据规定 说 明
纽西兰
已实施
1、各国输往纽西兰之货品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健康标准规定
或
2、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1、不得附带树皮
2、可依据纽国原有检疫规定处理,并检附熏蒸证明:
(1)熏蒸处理:输出前,使用溴化甲烷浓度80 g/m3,处理时间24小时,处理温度不得低于10℃。
(2)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应达70℃,处理时间超过四小时。
3、亦可采用ISPM 15规定处理,并检附官方检疫熏蒸证明;惟处理后若未按照规定于包装材之两面加盖检疫处理戳章,纽方将视其为未处理。
4、经处理之木质包装材应于21天内输出。
印度
已实施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1、 不得附带树皮
2、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56℃30分钟),并盖检疫处理戳章
智利
已实施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1、 不得附带树皮
2、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56℃30分钟),并盖检疫处理戳章
澳洲
93.9.1
1、Cargo Containers Quarantine aspects and procedures(http://www.affa.gov.au/content/publications.cfm?ObjectID=90AE2E
或
2、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3、
1、 不得附带树皮
2、 熏蒸处理之溴化甲烷浓度48 g/m3,处理时间应超过24小时(非16小时)或热处理(56℃30分钟)
土耳其
94.1.1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G/SPS/N/TUR/4)
1、不得附带树皮
2、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3、未符合规定者,则退运或销毁或经处理
南非
94.3.1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G/SPS/N/ZAF/18/Add.1)
1、 不得附带树皮
2、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56℃30分钟),并盖检疫处理戳章
欧盟
94.3.1
欧盟2000/29/EC及2004/102/EC号规定
(http://europe.eu.int/comm/index_en.htm)
1、 除厚度6mm以下未加工及经加热加压处理之合板外,其它木质包装材须为由去除树皮之木材制成,其熏蒸或热处理应符合ISPM15规范。
2、 经处理之木质包装材料应加盖检疫处理戳章,戳章样式除应符合ISPM15规范外,并应有"DB"之标示,如该木质包装材为94年3月1日后回收或再制者,须加盖戳章,如为94年2月28日前回收或再制者,于96年12月31日前则可免加盖戳章。
菲律宾
94.6.1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G/SPS/N/PHL/71/Add.1)
1、不得附带树皮
2、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3、
南韩
94.6.1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G/SPS/N/KOR/138)
1、不得附带树皮
2、未经熏蒸或热处理者不得输入,自台湾出口者则须经热处理。
美国
94.9.16
7 CFR 319.40-3(b)规定
(http://www.aphis.usda.gov/ppd/rad/webrepor.html)
1、
2、
加拿大
94.9.16
1、 Entry Requirements for Wood Packaging Materials Produced in All Areas Other Than the
2、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1、untreated non-manufactured wood packaging:禁止输入
2、treated non-manufactured wood packaging:应盖检疫处理戳章
3、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墨西哥
94.9.16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http://nappo.org/Standards/Other-Docs/NOMEM144%20Eng-rev.pdf)
1、不得附带树皮
2、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哥伦
比亚
94.9.16
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1、不得附带树皮
2、熏蒸处理或热处理(
中国
大陆
95.1.1
1、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国际检疫标准(参考2005年第11号公告)
2、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