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国务院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委托方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条例还重点强调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