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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3个月禁涨”出细则

   日期:2023-07-14 08:03     十环网整理      浏览:280    
核心提示: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建委昨日就楼市"3个月禁涨"出台"再细则",自2010年10月21日起实施。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开发商销售期房、现房、车库均须遵守调价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建委昨日就楼市"3个月禁涨"出台"再细则",自2010年10月21日起实施。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开发商销售期房、现房、车库均须遵守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的规定。但也有人质疑,由于通知中未涉及涨价幅度及价格审核的内容,实施起来会不会被开发商钻空子还很难说。
  
  优惠折扣、物管费都应"一套一标"
  
  通知规定,不管是现房还是期房销售,或是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均应对商品住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采用"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当对与房价密切相关的因素一一标明,如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开发商在售房时选聘了物业企业的,应当同时标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比如既在现场标示,又在网上标示的,其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
  
  申报价格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
  
  对于"3个月禁涨"条款,通知中也进行了细化解释。通知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网上申报或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项目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并将申报价格进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商品住房价格一经申报后,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申报后方可调整。3个月期限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不管是现房、期房还是车库都要执行这一规定。"物价部门解释。
  
  通知还要求,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对购房者1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业内认为南京"禁涨令"并不严格
  
  相关人士表示,就省内几个城市已经出台的对房价上涨的限制政策而言,南京的规定并不严格。比如,并没有对开发商涨价的幅度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开发商备案价格的审核有更严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相对而言,像泰州出台的备案规定就严苛得多,不仅要求开发商一次申报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而且规定一次只能涨3%,并且规定了实际销售价格不得偏离备案价格8%,这也防止了开发商虚报房价,在高备案价下自由地操控涨价。"南京这项政策的效果1多只是控制了开发商的涨价周期,"有关人士指出。

 
标签: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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