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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产登记新规7月实施 车位也可申请登记

   日期:2023-07-14 08:02     来源:互联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276    
核心提示:【十环网】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事实或者合同应当公证;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分割住宅房屋申请登记的,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办理 记者6月8日从青岛市国土资

    【十环网】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事实或者合同应当公证;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分割住宅房屋申请登记的,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办理……”记者6月8日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开始,岛城将开始实施新的房地产登记规则,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实施后将从权属登记角度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郊区五市可参照执行
  
  根据新的房地产登记规定,房地产登记类型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包括补发登记、换发登记等)等8类。
  
  记者了解到,这项新规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范围扩至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保税区在内的房地产登记,均执行本规则。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的房地产登记,可参照执行。各区市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购买车位可申请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筑、公共场所等应当一并申请登记,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约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者经规划批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按照规划要求在建筑区划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会所、幼儿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初始登记;约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登记为会所、幼儿园的房地产,改变登记用途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同意证明。
  
  此外,分割住宅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申请分割的房屋未列入在登记机构备案的征收范围;二是申请分割的房屋是非成套住房;三是分割后各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能够独立使用。
  
  提醒这些情形将不予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申请登记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该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但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预告登记的除外;
  
  ●未依法取得规划、施工许可;
  
  ●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房地产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但申请初始登记、补换发登记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记者王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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