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电梯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 |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本项目为: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电梯采购项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来源:十环网==》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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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 本次采购无机房乘客电梯1部,具体详见附件。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电梯采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实施,满足使用单位使用要求。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与本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行业标准。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质量要求:电梯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且具有安全合格检验标志; 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技术规格: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质量标准,符合招标合同约定的。 物理特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交付或实施时间:按合同约定时间; 交付或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服务标准:在质量保修期内电梯运行发生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并免费维修。 服务期限:符合磋商文件相关要求。 服务效率: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 售后服务:在质量保修期内电梯运行发生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并免费维修。 验收标准:货物验收按照生产厂家的产品标准、“电梯制造、安装、验收标准”的全部标准及工程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的电梯验收规范。 9.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验收标准要求等必须遵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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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证意见: 本项目无需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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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时间: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 |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18-10-26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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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联系方式 | |
1、采购单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6号 |
联系人:徐其主 | 联系方式:6212044 |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莱芜市莱城区龙潭西大街008号 |
联系人:吕岳、张云凤 | 联系方式:0634-6968766 |
『电梯采购需求及参数.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