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鄄城县智慧国土监管系统”建设试点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 |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根据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购计划要求,采购人就其所需“鄄城县智慧国土监管系统”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编号:市网编号:HZJCCGF2019-013) 进行采购, 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受 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拟就其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投资为 ¥610000.00元。 《==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现就其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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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 在基站铁塔上安装高空球型摄像机,对整个鄄城县域进行视频数据的采集,该硬件系统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购买其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共设置25个重点部位的站点。项目投资为 ¥610000.00元。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使本县土地更加合理利用,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开采等事件,参照各方意见,采购人拟启动“鄄城县智慧国土监管系统”建设试点计划。采用此监管系统后,可以通过监控大屏、电脑等多种方式实时获取告警信息,及时定位、及时处理。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执行所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1、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的规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投标人如属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如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则同时提供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原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的将不予认定。 特别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有关内容等进行确认,以上内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缺少任何一项证明材料的,均不予认可。 (2)投标人如属于监狱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参与评审投标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参与评审投标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签订施工合同后60日历天竣工验收。 交付地点:由甲方指定地点。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 售后服务期限为1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质量标准,并满足采购人相关要求。 9.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执行所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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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证意见: 详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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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时间: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 |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19-05-1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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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联系方式 | |
1、采购单位: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路165号 |
联系人:史磊 | 联系方式:05302421244 |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 地址:山东菏泽开发区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四层8号房 |
联系人:郝慧敏 | 联系方式:18205403331 |
『鄄城县智慧国土监管系统需求方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