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前景无限
为了规范全球环境标志工作,ISO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标志的标准,其中:ISO14020标准规定了各国发展环境标志计划必须遵从的自愿、公开、科学、公正和防止贸易壁垒等9条基本原则;ISO14024标准是按生命周期要求对企业产品和服务周期进行认证的基本要求,称为Ⅰ型环境标志;ISO14021标准规定了从生产到处置过程中,产品原料和过程控制及废弃物处置利用的12条自我环境声明,称为Ⅱ型环境标志;ISO14025标准规定了量化的环境信息声明,称为Ⅲ型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国际互认已是大势所趋,也成为环境标志未来发展趋势之一。美国、加拿大、德国等20多个国家的环境标志机构组成了Ⅰ型环境标志的全球环境标志网(GEN),瑞典、加拿大、丹麦等6个国家的环境标志机构组成了Ⅲ型环境标志的全球环境产品声明网(GED)。为了促进对外经贸发展,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一方面加强与GEN 、GED等国际环境标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国际互认的途径;一方面积极开拓Ⅱ、Ⅲ型环境标志工作,国际标准全面接轨。
中国环境标志计划正通过将现有及正在修订的标准与GEN、ISO和WTO的原则保持一致,努力去探索和实现环境标志的双边或多边互认,以国际化准则出发,发展标识标准,研究工艺与生产方法在环境标志中的应用,促进环境标志国际互认的顺利发展。
2003年初,国家环保总局整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环注委秘书处和中国环科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认证资源,形成贯彻生命周期评价理念,一手抓体系,一手抓产品的新的认证平台——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在机构、体系两个方面都形成了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态势。机构上,形成了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支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技术指导、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标志使用,3个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管理环境标志认证的形势。既体现了政府对环境标志的引导、体现了多方面的公众参与,又避免了权限过于集中,确保了环境标志的可靠性。综观ISO14000系列标准,为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组织的环境行为,分别从组织管理和产品两方面入手,构筑了ISO14000系列标准的两大核心,实行对组织环境管理推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对产品实施环境标志(ISO14002)制度的双绿色战略,从组织的管理上、产品的研制开发上全方位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造成的环境污染,从而达到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中国环境报》2004年5月28日第6版
各国环境标志实施概况
国外环境标志计划一般由三个机构来管理:一个技术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初审产品种类建议,起草、修改和指定产品标准;一个代表各界利益团体的委员会负责确定产品标准;一个办事机构负责与企业签订合同及管理标志使用。在已实施环境标志的国家中,基本上由以上三个机构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环境标志的实施,但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其在环境标志的组织结构和实施程序上也不太相同。从本期起,本版将陆续介绍一些国家的环境标志实施概况。
德 国
德国的环境标志计划是建立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框架之内的。其管理机构由三个部门组成。分别是政府机构——联邦环境署(FEA);非政府机构——环境标志评审委员会(ELJ);非政府机构——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RAL)。
其中,FEA负责评审产品种类的建议、起草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修改标准草案等工作。ELJ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部、核安全部任命,由11名成员组成。它的成员具有广泛的基础,包括德国教会、环境科学机构、消费者协会、德国工业联合会、德国贸易联盟、地方联邦政府和新闻记者的代表。来自FEA、联邦环境自然保护部、核安全部和RAL的代表也参与评审讨论,但没有表决权。评审委员会负责选择产品种类,评审标准草案,最后确定产品标准。
德国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是建于 1925年的非效益型机构,其组成是由140家私人组织构成的。在RAL的统一指导下这些私人组织建立产品质量标准,为工业和贸易服务,提供质量保证,为了保证实施环境标志中决定的中立性,RAL委员会的委员们在组成上是平衡的。他们来自贸易协会、消费者组织、贸易联合会和政府。RAL组织专家听证FEA起草的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与申请标志的厂商签订合同,管理合同的使用。RAL在标志实施中起技术支撑保证作用和监督管理作用。
德国的产品实施程序分4步进行。第一步,任何人都可向联邦环境署提出产品类别建议。联邦环境署检查建议,并转交环境标志委员会,环境标志评委会选择产品类别供进一步调研与讨论。第二步,联邦环境署准备技术文献和标准草案,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组织专家听证,向环境标志评委会提出建议。第三步,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标准草案。第四步,生产商向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申请标志。经联邦环境署或联邦州政府和其他机构评估后,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批准申请。以上步骤可以简化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确立产品种类及制定产品标准。第二阶段为标志的申请审批。(吕瑟)
《中国环境报》2004年6月4日第6版
加拿大
加拿大的环境标志管理机构是政府机构。它由一个代表着独立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处管理,这个秘书处是加拿大环境保护部的一个部门。它和一个技术部门共同制定指导性原则文件,初审产品种类的建议。由加拿大环境部长任命的来自各个领域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负责最后评审产品标准。加拿大标准协会(CSA)不仅和秘书处共同制定指导性文件,还负责向厂商发放环境标志证书及监督管理环境标志的使用。
加拿大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过程参考德国的具体做法。第一步,任何人可以提出产品种类建议,由秘书处初审建议后交到咨询委员会选择产品种类。第二步,由3个管理机构(秘书处、咨询委员会和标准协会)与合作技术委员会下设的特别工作组起草产品标准草案,并由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合作技术委员会进行第一次评审。第三步,通过的草案交咨询委员复审,公众讨论60天,最后由咨询委员会通过。第四步,由环境部长公布,形成的指导性文件在政府刊物上发表。第五步,生产商向加拿大标准协会申请标志,经批准后可以使用标志。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加拿大增加了公众讨论这一项。
日 本
日本的环境标志计划由促进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负责。这两个委员会均隶属于日本环境协会。日本环境协会是非政府部门,但由政府部门——日本环境署管理。促进委员会由9人组成,在规划中起主要的决策作用,负责制定规划指导原则,选择和确定产品种类和产品标准及建立标准。它的代表来自消费者、生产商、工业组织和销售组织、环保局、国家环境研究所和地方政府。专家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代表来自消费组织、以及环保局和国家环境研究所的技术专家、环境科学专家,从而具有更多的技术保证。这个委员会负责确定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以及审批申请的产品是否符合环境质量要求。而日常工作则交由日本环境协会的秘书处管理。
日本生态规划的审批过程如下:任何人都可提出申请标志的产品种类建议。标志促进委员会根据制定的原则及申请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批准该品种。如果该产品种类被批准,在专家委员会的帮助下,促进委员会建立标准。标准制订的时间一般比德国和加拿大要短。如果产品种类的标准已存在,批准委员会为了确定申请者的产品是否满足标准,可能要求生产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请第三者组织测试。如果标志被批准使用,厂商与日本环境协会签订“生态标志”使用合同,期限为两年。
《中国环境报》2004年6月11日第6版
新 西 兰
新西兰的环境标志计划是由TELARC负责,TELARC是“新西兰质量保障、试验测试和工业设计鉴定局”的简称。TELARC是根据1972年议会法令建立的法定机构,旨在促进先进实验室测试的发展质量保障。该机构的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独立开展工作,管理着新西兰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目前,其标志计划已建立了一个很小的工作小组,成员来自TELARC、环境部、消费者协会(民间的、非盈利性的消费者监督组织),主要任务是建立“环境选择管理咨询委员会(ECMAC)”。ECMAC的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共有10名成员,分别来自生产者、零售商、包装商、环境利益团体,以及来自环境部、消费者协会的代表。TELARC的委员会根据来自ECMAC的建议做出标志计划的有关决定。
该计划的实施过程与加拿大环境标志计划相似,ECMAC初步决定产品类别,专家小组决定产品标准,产品类别和标准最后报TELARC批准。生产者自愿申请标志,并支付使用费。与澳大利亚标志计划紧密合作是该计划的一条基本原则。为此,成立了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新西兰环境部长、澳大利亚政府和很多澳大利亚州政府的代表组成。
法 国
法国的标志计划依靠独立的标准机构LˊAFNOR负责监督管理和制定标准。LˊAFNOR,即法国标准协会,于1978年1月依法成立。
各商业团体、技术专业团体、各联合会均可以提出标志产品类别。生态产品认证委员会首先决定是否对提议做进一步的调查。这个委员会隶属LˊAFNOR,由来自环境、消费者协会和工业组织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基础。如果该建议被认为值得调查,该委员会指派一名专家准备产品类别的范围和标准。与德国计划一样,其确定产品标准是采用矩阵分析方法,它的评价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该委员会推荐产品和标准草案,提交给LˊAFNOR。
政府赋予LˊAFNOR起草产品类别范围和标准的责任,因此LˊAFNOR可以修改或无视该委员会提议。确定产品类别的提议最后由政府主管部长批准。可以看出,隶属于LˊAFNOR的生态产品认证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力。
《中国环境报》2004年6月18日第6版
奥地利
在奥地利,标志计划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而不是在审查组织手里。4个参与管理标志计划的组织是环境、青年和家庭部(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消费者信息协会(一个非官方的消费者协会)、“ARGE质量工作”(一个民间的认证协会)、环境标志委员会。
环境标志委员会作为环境、青年和家庭部的咨询机构,有15名义务成员,由3名环境科学专家和12位来自各种利益组织、包括消费者和环境组织、标准和工业协会以及来自贸易和工业部、环境青年和家庭部等组织的官方代表组成。在已建议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是该委员会采取所有行动的目标,通常在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做出决策。
标准草案和产品类别提交给环境标志委员会评审。该委员会可以建议接受、修改后接受或否决申请,最后的决定则由环境、青年和家庭部部长做出。
北欧委员会
北欧委员会的部长们,代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统一在1989年11月起采用一体化北欧环境标志。该计划有3个目标:一是告诉香附子有关情况,帮助他们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二是鼓励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考虑中;三是使用市场力量作为环境法规的补充。
标志产品标准将被设定在尽可能高的程度,以鼓励产品的发展,标准至少要高于最严格的国家标准。申请标志是自愿的,参与该计划的规划和建立各自国家的计划结构也是自愿的。
环境标志北欧共同体有两名来自参加国的代表,隶属北欧委员会消费者事务高级办公室,是建立标准和选择产品类别的最终机构。当然,产品类别的最初选择和标准的最初制订,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的。提出产品类别后,必须咨询其他国家计划后方可进行北京研究,以免重复。
研究的成果包括标准草案,将提交给其他国家进行评议。提出建议的国家根据评议修改有关的研究文件,然后把附有对该产品类别和标准进行解释的最终建议提交给北欧标志共同体。标志共同体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定该建议。所有标志共同体的决定需要通过投票做出,每个国家一票。如果未能达到一致通过,可应任何一个国家的请求将建议提交给北欧委员会部长们决定。
《中国环境报》2004年6月25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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