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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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科{1994}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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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局关于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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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和减少工业产品对环境的危害,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现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使用环境标志的申请时间及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HJBZ001—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
HJBZ002—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CFCs)气溶胶制品(发用摩丝、定型发胶)
HJBZ003—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铅车用汽油
HJBZ004—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BZ005—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纸(厕用)
HJBZ006—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真丝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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