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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4}299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告

  为防止和减少工业产品对环境的危害,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现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使用环境标志的申请时间及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HJBZ001—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

  HJBZ002—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CFCs)气溶胶制品(发用摩丝、定型发胶)

  HJBZ003—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铅车用汽油

  HJBZ004—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BZ005—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纸(厕用)

  HJBZ006—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真丝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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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更新日期:【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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