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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BZ 22-1998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   HJBZ 22-1998

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

CFCs-free Refrigerating Equip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和车、船用空调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JB/T 805596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工商用制冷设备:指在工业生厂和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冷(或加热)设备。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的要求。

4.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不得使用 R11R12R13R114R22或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工质作制冷剂。

5.2 设备保温外壳不得使用含CFCsHCFCs类物质作发泡剂。

5.3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烟气排放必须符合JB/T 8055965.14款的要求。

6 检验

6.1 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企业排污和烟气排放的要求采用文件审查来验证。

6.2 对产品所使用的制冷剂、发泡剂规定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来验证。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0226批准                                19980226实施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848386517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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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更新日期:【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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