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8484101178.doc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污染型摩托车 HJBZ 38-1999
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低污染型摩托车环境标志产品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 4569-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
GB 14023-1992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
及允许值
GB/T l4622—19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定型车
在本技术要求中专指其发动机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摩托车样车。
3.2 新生产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
3.3 基准质量
指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75kg的质量。
4 基本要求
4.1 申请企业必须出具所认证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4.2 企业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摩托车应符合表1排气污染物的标准(工况法)的要求,且产品经6000公里可靠性试验后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5.2 产品噪声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1
|
分类 |
基准质量 |
HC+NOx |
CO |
|
定型车 |
R<100 |
1.75 |
3.25 |
|
100≤R≤300 |
1.75+ 0.55(R-100)/200 |
3.25+ 9.75(R-100)/200 |
|
R>300 |
2.3 |
13 |
|
R<100 |
2.0 |
3.5 |
|
新生产车 |
100 |
2.0 |
3.5 |
|
100≤R≤300 |
2.0+ 0.30(R-100)/200 |
3.5+ 9.50(R-100)/200 |
|
R>300 |
2.3 |
13 |
表2
|
车型 |
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dB) |
排量(ml) |
|
新生产车 |
80 |
50-100 |
|
81 |
100-250 |
|
82 |
>250 |
5.3 产品制动蹄块摩擦片及排气消声器垫片应采用无石棉材料。
5.4 产品的无线电干扰特性应符合GB 14023—1992的规定。
6 检验
6.1 技术内容5.1条的检验采用GB/T l4622—1993中确定的方法。
6.2 技术内容5.2条的检验采用GB/T 4569—1996中确定的方法。
6.3 技术内容5.3条的规定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4 技术内容5.4条的检验采用GB14023—1992中确定的方法。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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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环标志认证:http://www.10h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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