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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04-2005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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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04-2005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Fibrous Desiccants for Packaging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04-2005
代替 HBC 7-20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Fibrous Desiccant for Packaging
(发布稿)
2005-11–22 发布 2006-01–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I
HJ/T 204-2005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4 技术内容...................................................1
5 检验方法........................................................1


III
HJ/T 204-2005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干燥剂类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
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HBC 7–2001)进行了全面编
辑性修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
维干燥剂》(HBC 7–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7-2001
1
HJ/T 204-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用纤维干燥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包装用纤维干燥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55-89 包装用硅胶干燥剂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的吸湿本体应为改性植物纤维;
4.2 产品对水蒸气的吸附量不得低于GB 10455-89对硅胶干燥剂吸附量的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中4.1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中4.2的要求按GB 10455-89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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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更新日期:【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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