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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水泥

   日期:2026-03-08 09:49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核心提示: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批准。 3.2硅酸盐水泥熟料: 可采用回转窑或立窑熟料,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6.0%。 3.3石膏: 必须符合部标准JC16-82《石膏》的规定。 采用工业副产石膏,必须经过试验

标准名称 砌筑水泥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名称(英) Masonry cement 国际代码 UDC666.942.2 标准号 GB3183-82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局1982-09-14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83-05-01试行

标准正文
1  定义、适用范围 1.1定义     凡由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为主要原料,加入少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 石膏,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砌筑水泥。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砂浆和内墙抹面砂浆;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作其他用 途时,必须通过试验。  2  标号   分为125、175、225三个标号。  3  原料 3.1活性混合材料和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     采用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粉煤灰时,必须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  203-78《用于 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847-81《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GB1596-7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时,必须经过试验,呈报省、市、 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批准。 3.2硅酸盐水泥熟料:     可采用回转窑或立窑熟料,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6.0%。 3.3石膏:     必须符合部标准JC16-82《石膏》的规定。     采用工业副产石膏,必须经过试验,并呈报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批准。 3.4磨制水泥时,允许加人不损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剂,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1%。掺 其他附加剂,必须经过试验,并呈报省、市、自治区建村主管部门批准。  4  技术要求 4.1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4.0%。 4.2细度     0.080毫米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4.3凝结     初凝不得早于45分钟,终凝不得迟于12小时。 4.4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4.5强度 各令期强度均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              │    抗压强度kgf/cm[2](MPa)    │    抗折强度kgf/cm[2](MPa)     水泥标号 ├───────┬───────┼───────┬───────              │     7天      │     28天     │     7天      │     28天  ──────┼───────┼───────┼───────┼───────       125    │   56(5.5)    │   125(12.2)  │   12(1.2)    │   25(2.4)  ──────┼───────┼───────┼───────┼───────       175    │   78(7.6)    │   175(17.2)  │   16(1.6)    │   35(3.4)  ──────┼───────┼───────┼───────┼───────       225    │  100(9.8)    │   225(22.0)  │   20(2.0)    │   45(4.4)  ──────┴───────┴───────┴───────┴───────  5  试验方法 5.1氧化镁和三氧化硫     按GB176-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2细度     按GB1345-77《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进行。 5.3凝结时间、安定性     按GB1346-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但作以下 补充规定:     安定性试饼湿气养护24小时后,若强度较低,可适当延长湿气养护时间,但总湿气养 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作好记录。 5.4强度     按GB177-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但作以下补充规定:     a.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25± 5毫米。     b.当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24小时尚不易脱模时,允许延长湿气养护时间,但 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作好记录。  6  检验规则 6.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编号数量按不超 过200吨和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0公斤。?6.2试验及留样     每人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二等分,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 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 或仲裁。 6.3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各项指标才允许出厂。 6.4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28天强 度以外的本标准第4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试验报告内应写明所用混合材料种类及掺加量。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标准纸袋包装每袋净重40±1公斤,纸袋应符合JG59-63《水泥 包装用纸袋》的规定。 7.2包装标志     纸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种、标号、重量,包装年、月、日和编号。     散装时须提交与包装纸袋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运输、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 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黄文端、张功睿。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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