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今天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称,明年个人销售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销售超过两年(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通知表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明确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细则。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