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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珍珠岩

   日期:2026-03-08 09:47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核心提示:c. 量筒:圆柱形金属筒(尺寸为内径108mm、高100mm)容积为0.001m3,要求内 壁光洁,并具有足够的刚度,量筒应经常进行校核。 d. 漏斗:见下图。 6.1.2 试验步骤 6.1.2.1

标准名称 膨胀珍珠岩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标准号 JC209-92 代替标准号 代替JC209-77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发布日期 1992-05-26批准标准实施日期 1993-01-01实施 附图图1;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胀珍珠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温度在73 ̄1073K(-200 ̄800℃)范围内作为绝热材料及用于制作绝热、     吸音、防火等制品,配制建筑砂浆和轻质混凝土的膨胀珍珠岩。其他用途的膨胀珍珠岩也     应参照采用。 2  引用标准     GB 4132  绝热材料名词术语     GB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 1029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     GB 11833 绝热材料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圆球法 3  名词术语     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同GB 4132。 4  产品分类及等级 4.1  分类      产品按堆积密度分为70.100.150.200.250号五个标号。      注:如需其他标号产品由供需双方确定。 4.2  等级      各标号产品按物理性能分成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4.3  产品标记 4.3.1  标记方法: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标号、体积、标准号。 4.3.2  标记示例:每袋体积为0.1m3、标号为100的膨胀珍珠岩。       膨胀珍珠岩100-0.1JC209 5   技术要求 5.1 膨胀珍珠岩的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JC 209-92 ───┬────┬─────┬────────────────┬────────────       │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        粒      度              │       导热系数       ├────┼─────┼────────────────┼────────────       │  kg/m3 │    %    │           %                   │     W/(m·K)       │        │          │                                │  (kcal/m·h·℃)       ├────┼─────┼────┬───────────┼───────────  标号 │        │          │5mm筛孔 │     0.15mm筛孔       │   平均温度298±5K       │        │          │筛余量  │        通过量        │   温度梯度5 ̄10K/cm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 最大值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       │        │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70号│   70   │          │        │      │      │      │  0.047 │  0.049 │  0.051       │        │          │        │      │      │      │(0.040) │(0.042) │ (0.044) ───┼────┤          │        │      │      │      ├────┼────┼─────  100号│  100   │          │        │      │      │      │  0.052 │  0.054 │  0.056       │        │          │        │      │      │      │ (0.045)│(0.046) │ (0.048) ───┼────┤          │        │      │      │      ├────┼────┼─────  150号│  150   │    2     │   2    │  2   │  4   │  6   │  0.058 │  0.060 │  0.062       │        │          │        │      │      │      │ (0.050)│(0.052) │ (0.053) ───┼────┤          │        │      │      │      ├────┼────┼─────  200号│  200   │          │        │      │      │      │  0.064 │  0.066 │  0.068       │        │          │        │      │      │      │ (0.055)│(0.057) │ (0.058) ───┼────┤          │        │      │      │      ├────┼────┼─────  250号│  250   │          │        │      │      │      │  0.070 │  0.072 │  0.074       │        │          │        │      │      │      │ (0.060)│(0.062) │ (0.064) ───┴────┴─────┴────┴───┴───┴───┴────┴────┴─────  5.2  产品的堆积密度均匀性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等级   │                   堆积密度均匀性 ─────┼──────────────────────────────    一等品 │ 5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5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1值不超过5袋试样平均值的10%。 ─────┼──────────────────────────────    二等品 │ 5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5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1值不超过5袋试样平均值的15%。  ─────┼──────────────────────────────    合格品 │ 5袋试样堆积密度的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 ─────┴──────────────────────────────  6  试验方法 6.1  堆积密度和堆积密度均匀性试验方法 6.1.1  设备     a.  烘箱和干燥器。     b.  天平:精度为0.01g。     c.  量筒:圆柱形金属筒(尺寸为内径108mm、高100mm)容积为0.001m3,要求内         壁光洁,并具有足够的刚度,量筒应经常进行校核。     d.  漏斗:见下图。 6.1.2  试验步骤 6.1.2.1  将按7.2.2方法取出的试样,在383±5K(110±5℃)下烘干至恒重,随后移至于          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1.2.2  将烘干后的试样注入漏斗,启动活动门,将试样注入量筒。 6.1.2.3  用直尺刮平量筒试样表面,刮平时直尺应紧贴量筒上表面边缘。 6.1.2.4  称量量筒及试样质量 6.1.2.5  试验过程中应保证试样呈松散状态,防止任何程度的振动。 6.1.3    结果计算 6.1.3.1  堆积密度按式(1)计算:                                       m2-m1                                 ρ=────  ……………………(1)                                        υ 式中:ρ——试样堆积密度,kg/m3;       m1—— 量筒的质量,kg;       m2—— 量筒和试样的质量,kg;       υ——  量筒的容积,m3。 6.1.3.2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1.3.3  记录五个试样中的堆积密度最大值、最小值和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2    质量含水率试验方法 6.2.1  设备        a.烘箱和干燥器。        b.天平:精度为0.001g。 6.2.2  试验步骤        从7.2.2制备的试样中每袋取出约10g试样,混合后称量,在383±5K(110±5℃)下        烘干至恒重,随后移至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直至恒重。 6.2.3  结果计算 6.2.3.1  质量含水率按式(2)计算:                                m3-m4                            m=─────×100  ……………………………(2)                                  m4 式中:m——试样质量含水率,%;       m3——试样干燥前质量,g;       m4——试样干燥后质量,g。 6.2.3.2  试验结果取三镒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3      粒度试验方法 6.3.1    设备          a.烘箱。          b.天平:精度为0.01g。          c.标准筛:筛孔尺寸为5,2.5,1.2,0.6,0.3,0.15mm筛各一个,            其中2.5,1.2,0.6,0.3mm筛为辅助筛。          d.搪瓷盘或其他容器。          e.毛刷。 6.3.2    试验步骤 6.3.2.1  从7.2.2制备的5袋试样混合,取出约0.001m3试样,在383±5K(110±5℃)温度下          烘干至恒重,称量。 6.3.2.2  将各层筛按顺序安装好,试样放在筛子内,盖紧盖子,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进行筛          分。手筛时应使试样在筛网上充分运动(即一手握隹筛子略微倾斜,用另一手以每          分钟150次左右的频率敲击筛壁,每25次转动60度),筛至筛分终点。 6.3.2.3  仲裁时以机械筛分为准。 6.3.2.4  称量5mm筛孔筛余量和0.15mm筛孔的通过量,每次称重前均应使试样静止几分钟。 6.3.3    结果计算 6.3.3.1  5mm筛孔筛余量按式(3)计算:                                  m6                           ω1=───×100 ……………………………(3)                                  m5 式中:ω1——筛余量,%;        m5——试样质量,g;        m6——筛余物质量,g; 6.3.3.2  0.15mm筛孔通过量按式(4)计算:                                  m6                           ω2=───×100 ……………………………(4)                                  m5 式中:ω2——通过量,%;        m5——试样质量,g;        m6——通过物质量,g; 6.3.3.3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4      导热系统试验方法 6.4.1  从7.2.2制备的5袋试样中任取3袋,每袋中取出约0.004m3的试样。 6.4.2  按GB10294、GB10295或GB11833规定的方法进行。仲裁时按GB10294方法进行。 6.4.3  试验报告中应写明产品推积密度和测试时的装填密度。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1  出厂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和粒度。 7.1.2  型式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变化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经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检验批量和抽样方案 7.2.1  检验批量:以100m3为一个检验批量,不足100m3者亦视为一个检验批量。 7.2.2  抽样方案:从每检验批量货堆上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5包试样,将每包试样按四分                  法缩分到0.008m3,放入袋中,分别存放在干燥容器中。 7.3    判定规则        每检验批量产品均应经过检验,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表1规定。若有一项指标不符 合表1规定时,允许二次抽样,对全部指标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质量等级标志。 8.1.2  包装袋上应标有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厂名、防水标记?8.1.3  产品标记、标号、生产日期可用说明书或标签形式提供。 8.2    包装: 8.2.1  产品必须采用编织袋、麻袋包装,包装袋容积为0.1m3。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其他包装形 式。 8.2.2  包装袋不允许扎口,必须用针缝。尺可能采用机械缝包。 8.3    运输:运输中应防水、离散漏,严禁踩踏。 8.4    贮存:产品应按标号、等级在室内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干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镇华、黄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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