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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局在木质包装国际检疫标准实施后的检疫和监管

   日期:2023-07-14 08:06     来源:中国建材网    十环网整理      浏览:24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 年2 号公告,2006 年上半年是我国实施进境木质包装国际检疫标准(下称ISPM 15 国际标准) 的过渡期,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2005 年11 号、32 号公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 年2 号公告,2006 年上半年是我国实施进境木质包装国际检疫标准(下称ISPM 15 国际标准) 的过渡期,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2005 年11 号、32 号公告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方式、单证流转、查验抽样和虫样的实验室鉴定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中山各口岸严查进口木质包装,取得显著成效。

    1  进境木质包装的基本情况

    2006 年上半年,中山检验检疫局共对6609 批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涉及货值3. 4 亿多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 %、11 % ,发现IPPC 标识不合格的63 批次,申报不符的12 批次,发出违规通知50多份,立案查处的有11 宗,截获林木有害生物5 批、8 类,其中从加施IPPC 标识的进境木包装中截获国家禁止进境{TodayHot}的二类危险性害虫———双钩异翅长蠹。

    2.  ISPM 15 国际标准实施后的检疫监管情况

    2. 1  ISPM 15 国际标准实施后呈现的特点

    2. 1. 1  各国实施ISPM 15 国际标准的时间参差不齐。中山各口岸进境木质包装来源广泛,世界各国均有,有已实施ISPM 15 国际标准的国家,也有未实施该标准的国家,由于实施时间参差不齐,致使进境木质包装有的有专用标识,有的没有专用标识,有的使用除害处理证书,有的既没有除害处理证书,也没有专用标识。木质包装情况的复杂,给检验监管带来挑战。近期查验发现,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来自美、日、韩、欧盟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占了80 %以上,来自东南亚、港澳台地区的约占20 % ,加施IPPC 标识的呈逐步增多态势。

    2. 1. 2  IPPC 标识五花八门,真假难辨。ISPM15国际标准虽然规定了IPPC 标识的基本式样,但标识的大小、长宽比例、加施方式等没作具体规定,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进境木质包装IPPC 标识多种多样:有清晰的,有模糊的;有用印章的,有用铬印,也有用压印的;标识的位置也不定,由于IPPC 标识简单易伪,而我们又没有国外处理厂家代码库和标识库,致使标识真假难辨,给企业假盗标识有可乘之机。

    2. 1. 3  木质包装质量差别较大。如美、日、韩和欧盟各国的木质包装质量较好,标识清晰,携带疫情机会较低,而来自东南亚各国的木质包装质量较差,标识不规范,标识模糊或无标识的较多,携带疫情机会也较高。

    2. 1. 4  木质包装的重复使用。按照木包装国际新标准,只要加施了IPPC 标识的木包装,没有有效期的限制,可以多次使用,而木质包装的再次利用,给口岸现场查验快速判断是否存在二次污染增大了难度。

    2. 2  中山口岸ISPM15 国际标准实施后的检疫监管措施{HotTag}

    2. 2. 1  加强宣传,做好咨询释疑。中山检验检疫局在2005 年12 月就加强了有关木质包装检疫新规的宣传,在《中山日报》详细回答了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实施的有关细节问题。同时,积极做好咨询释疑工作。并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下厂监管时“送法上门”的形式,主动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送到有关进出口企业。

    2. 2. 2  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单证。要求进出口企业报检时,都必须申报包装情况,并要求提供载货清单、全程提单、无木质包装声明、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证明文件等。对各种单证严格审核,在受理报检时发现单证不齐、瞒报漏报的,对企业报检员进行“扣分”(当报检员在该年内扣完规定分值,则取消报检员资格) ,并在报检大厅电子屏幕上公告。

    2. 2. 3  强化责任,严格查验

    根据货物特点、来源地、供货商与收货商的信誉度等制订相应的检疫查验和抽查标准。对重点敏感商品及使用木质包装机率较大的商品实施重点查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则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拼柜进口的货物,则通过日常巡仓检查,查看是否使用木质包装并进行检疫、监管;对非敏感商品的木质包装货物进行查验时,不仅查验木包装IPPC标识,还应侧重查验外包装是否有虫孔、虫粪及木质蓝变等异常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拆检。

    2. 2. 4  加强对企业的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诚信程度,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分类监管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黑名单”的对象实施加大抽查比例和监管力度、实施定点监管等临时加严措施。对提供虚假声明的行政相对人简化司法程序,实现现场处罚,使瞒报、漏报和逃检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2. 2. 5  规范查验抽样、虫样实验室鉴定。对进境货物(含木包装) 截获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送样、鉴定和上报工作进行了分工、细化。2006 年1 月1日起,口岸办事处截获疫情后,必须先将样品送交技术中心,技术中心鉴定后,将鉴定结果反馈口岸办事处,办事处根据反馈结果将疫情录入CIQ 系统;一类有害生物必须送专家复核,确保了截获疫情的准确性、科学性。

    3  建议

    3. 1  建立厂家代码及标识识样信息库

    收集进口国除害处理厂家信息,建立厂家代码及标识识样信息库,以便查验核对。同时,加强对有标识木质包装的查验,看有无有害生物危害迹象,是否有虫蛀迹象或蓝变情况,必要时取样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疫。对标识模糊不清的要严加查验,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进口国除害处理厂家证明文件,并与厂家代码及标识识样信息库的资料核对。

    3. 2  加强对重复使用木质包装的后续监管

    加强对重复使用木质包装的后续监管,建立重复使用木质包装企业名单库,定期跟踪。要求企业设置专门的、清洁卫生的木质包装临时存放仓库,专人负责,注意防虫,防止再次感染。同时,加强对重复使用木质包装的检疫,一旦发现有害生物危害迹象即不准其重复使用。

    3. 3  加大对逃漏检的处罚力度

    就木质包装申报情况对报检员实行差错扣分制度,增加约束力,加大对逃漏检的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和报检员主动诚实申报,减少逃检漏检情况的发生。

    3. 4  加强沟通、合作

    建议加强口岸部门与实验室的沟通、配合,多取样送检,不但要检木材害虫,也要检有害线虫。不管是否有IPPC 标识,一旦发现有有害生物危害迹象即取样送检,同时加强与周边兄弟局沟通与合作,特别是与深圳局和珠海局的沟通与合作,达到信息共享,及时互相通报,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共同做好广东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工作。 

 
标签: 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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